2.春秋時期的兵器生產
春秋時期軍事手工業發生了重大變化。
首先,是軍事生產的範圍擴大。在西周時期,兵器生產完全由官府壟斷,民間不能自由製造,也不允許自由買賣。士兵應征時,由官府“授兵”“授甲”。春秋以後,官府軍事生產不論在數量和質量上均不適應爭霸戰爭的需要。因此,官府壟斷軍事生產的界限被完全突破,民間軍事手工業迅速發展,甚至出現專門製造軍械的地區。民間軍事手工業的興起,對各諸侯國軍事經濟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其次,是兵器生產的規模、種類和生產技術都有較大發展。春秋的爭霸戰爭,仍以車戰為主,戰爭中兵車損耗十分驚人。公元前488年,齊伐冠氏,“喪車五百”。公元前484年,齊吳艾陵之戰,齊被吳俘獲“革車八百乘,甲首三千”。出於戰爭的需要,各諸侯國十分重視和不斷擴大兵車生產規模。春秋前期,每次戰爭動員的兵車最多不超過六百乘。由於軍事生產能力的提高,中期增加到七八百乘到一千乘。春秋後期,小國擁有的戰車已達一千乘,大國少則數千,多則一萬。
春秋時期的兵器,大部分仍舊是銅製。但是,兵器的形製比過去更為合理和完善。軍隊裝備的戈,加長了戈胡,胡上穿孔增多,以利綁紮在戈柄上,戈身改進為弧形,頭部更為尖銳,從而加大了勾、啄殺傷能力。戟也做了較大改進,加大了戈和柄的勾角,在內和胡上加刃大大增強了殺傷力。
青銅兵器鑄造技術有顯著提高。通過對部分春秋銅劍的化驗,發現劍體用兩種不同含量的青銅嵌鑄而成。劍的兩鍔含錫量接近百分之二十,大大提高了硬度;劍脊加入了較多的鉛,增強了劍的韌性。湖北江陵望山出土的越王勾踐劍,完好如初,光彩照人,鋒刃銳利非常。經化驗分析,除錫、銅以外,還含有微量的鎳,充分反映了當時兵器製造的高超水平。
再次,是兵器裝備生產的原材料開始多樣化。春秋初、中期,冶鐵業得到初步發展。但是,鐵的產量少,質量差。生產出來的熟鐵缺乏碳素,性柔軟;生鐵含碳素過多,性硬而脆,都不適應於製造兵器。因此,在相當一個時期,兵器裝備的主要原料是青銅。所以,齊桓公時期,管仲建議桓公“美金(青銅),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鐵),以鑄钅且(鋤)、夷、斤、試諸壤士。”可是到了春秋後期,由於冶鐵業技術的發展,鐵的質量大大提高。於是,鐵運用於兵器生產。如公元前514年,幹將為吳王闔閭“鑄做名劍二牧……一曰幹將,二曰莫邪……幹將作劍,采五山之鐵精,六合之金英……使童男女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乃濡,遂以成劍”。1976年,在長沙楊家山春秋後期墓葬中,發現一口鋼劍,長三十八點四厘米,寬二到二點六厘米,脊厚零點七厘米。經取樣分析,是用含碳量0.5%左右的中碳鋼製成的。
春秋時期,軍用船隻的製造也開始興起。我國的造船業有悠久的曆史。傳說黃帝時代,就已發明了舟船,“刳木為舟,剡木為楫。”夏、商、西周三代,造船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周武王伐商前後,舟船開始用於涉渡這樣的軍事行動。到了春秋時期,一方麵,由於掠奪財富,擴大疆土,爭奪霸主的需要;另一方麵,由於冶鐵業的發展和鐵工具的廣泛使用,造船技術和造船能力空前提高。地處江河湖海的諸侯國家,如楚、吳、越、齊等國十分重視舟師的建設,兵船製造在這些國家興旺起來。
當時,吳國被稱為“不能一日而廢舟輯之用”的國家,造船業最為發達。吳國的舟師也最為強大,戰船分為大翼、小翼、突冒、樓船和橋船,基本按陸軍車戰方式設置。其次是越國,其舟師配有戈船和樓船,也是按車戰方式配置。這些由不同種類、不同用途戰船組成的舟師,反映了軍用造船業的規模和技術水平。
舟師裝備的武器,除沿用陸戰的刀矛弩矢外,還專門生產了用於水戰的長鉤矛、長斧和鉤拒等兵器。其中鉤拒是水戰的重要兵器,敵船進攻時,可以用它阻擋敵船;敵船退卻時,可以用它鉤住敵船,以防止逃竄。據說,鉤拒是著名的發明家魯班發明和創製的。它的出現,表明我國在春秋時期已經開始生產水戰專用兵器,也表明我國兵器製造已向多樣化發展。
軍用造船業的發展和水戰專用兵器的創製,為春秋爭霸戰爭提供了物質基礎:吳、楚、齊、越水戰頻繁,《左傳》記載,公元前549年,“夏、楚子為舟師以伐吳”;公元前525年,又爆發吳伐楚的長岸水戰。公元前482年,越王勾踐乘吳王夫差北上爭霸,自率主力沿江而上襲擊吳都,另派範蠡帶領舟師自杭州灣北上,人淮水,切斷吳軍歸路,配合越王主力攻占吳都姑蘇。除長江水係作戰外,還爆發了最早的海戰——吳齊黃海之戰。公元前485年,吳國派大夫徐承率舟師從長江口出海,沿海北上,遠航奇襲山東半島的齊國。齊國派舟師在黃海拒截。兩軍船隊在波濤滾翻的黃海激戰。吳兵敗而歸。黃海海戰反映了春秋時期軍事船隻建造的高超水平,也創造了世界古代海戰史的奇跡。
春秋時期的軍事生產管理機構
春秋時期,軍權是一切權力的中心,誰掌握了軍隊,誰就掌握了軍事生產大權。在各諸侯國內,國君是本國的最高統帥,掌握軍政大權,不僅可以隨意組建和擴充軍隊,而且可以製定軍事生產政策,確定軍事生產規模、軍品征發的數量,以便提高軍事保障能力。
春秋和西周一樣,文武不分,將相合一,各級貴族既執掌政務,也統率軍隊。但是,由於戰爭頻繁,軍事行政係統的職官設置和其職能的確定有了長足的進步,主要表現在司馬的普遍設置和職權相對明確化。一些國家在大司馬之下,設有左、右司馬或少司馬。這些司馬既是國家各級車、馬、軍賦等軍中事務的管理者,類似於現代意義上的軍事後勤主官,又是軍事生產的組織者。這一變化表明,很多由原來國家行政部門管理的軍事經濟工作,已開始逐漸轉移到軍隊專職官員手中。司馬之下,還有很多負責軍事經濟工作的人員,如“司兵”、“司戈盾”、“校人”、“校正”、“工正”、“車仆”、“司常”、“鼓人”等等,他們在軍事生產方麵負有重要責任。
一方麵,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發展;另一方麵,爭霸戰爭對武器裝備的需求量很大,改變了人們對軍事生產的傳統觀念,因而統治階層十分關注。孫武主張,軍事建設所需、戰爭中所用的武器裝備必須“取用於國”。他認為武器裝備的生產技術要求高,專業化強,耗資巨大,百姓難以負重,隻能“取用於國”。所以,春秋時期的官府軍事手工業得以較大發展。如晉國為了發展軍事手工業,很早就開始以軍賦形式廣泛收集鐵原料。齊國長期實行“官山海”政策,專設鐵官,對鐵製品實行專賣,由政府控製鐵的冶煉和鐵器製造,並由官府運銷。
為了有利於武器裝備生產的發展,齊國強化社會分工,對士、農、工、商實行集中管理,“士必處閑燕(輕閑的環境),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管仲還談到了“財”、“工”、“器”之間的關係,說:“為兵之數存乎聚財,而財無敵;存平論工,而工無敵;存乎論器,而器無敵”。這裏所說的“聚財”,是指擴大財政資源,增加財政儲備;“論工”“製器”是指發展工藝技術和製造兵器。“財”、“工”、“器”都是經濟因素,說明管仲不僅看到了財政經濟對軍事的基礎作用,而且也認識到發展官府軍事手工業的重要性。
戰國時期的軍事生產
戰國時期促進軍糧生產的軍賦變革
在中國古代,保障軍事需求主要是以實物形態實現。國家對軍隊的實物保障中,軍食為重中之重。“人之守在粟”,軍“無糧食則亡”。保障軍中有食的關鍵在於農業的發展,“事農則田懇,田墾則粟多,粟多則國富,國富則兵強,兵強則戰勝,戰勝則地廣”。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對內加強地主階級專權,對外爭取封建統一戰爭的勝利,紛紛利用政權的力量,頒行發展戰時農業生產的新政策。
改革田製,鞏固戰時農業生產基礎。田製改革是戰國時期各國普遍采取的刺激農業發展的政策,盡管政策各異,但是目的卻一致,即通過田製改革,擴大戰時農業生產規模,增加軍賦收入,增強國家糧食儲備能力。最早進行田製改革的是魏國。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李悝為相,推行“盡地力之教”政策。魏國地處中原,地少人多。李悝認為,魏國要富國強兵,必須挖掘土地潛力,大力發展農業生產。因此,他極力推行“盡地力之教”。所謂“盡地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對所有可耕土地的生產和利用,保證農業增產。李悝指出,在百裏見方的範圍內,有九萬傾土地,除去小川、村落占三分之一外,有六百萬畝耕地。如果農民“治田勤謹”,精耕細作,每畝可增產小米三鬥反之,就會減產三鬥,這一進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萬石。因此,他規定農民必須做到:“雜五種,以備災害,”即同時雜種各種糧食作物,以防止某種作物發生災害;“力耕數耘,收獲如寇盜之至”,即努力耕作,收獲時要加緊搶收;“還廬樹桑,菜茹有畦,瓜瓠果,殖於疆場,”即要充分利用空閑土地,擴大農副業的生產。“盡地力之教”的實施,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增加了糧食產量,擴大了田租收入,從而為軍事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通過田製改革擴大農業產業效果明顯的是秦國。公元前361年,在秦孝公支持下,開始了秦國的變法。商鞅變法是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內容十分廣泛,涉及政治、經濟、軍事諸方麵,有關田製改革方麵的內容是:廢除奴隸製土地製度,廣泛建立封建小農經濟的“為田開阡陌分疆”。“阡陌”是田地間的道路,“封疆”是地界。開阡陌封疆就是破除奴隸製井田製度,承認人民對新辟土地的所有權,允許土地自由買賣。這樣,大大促進了秦小農經濟的發展。針對秦地廣人稀的特點,商鞅還製訂了鼓勵農民開荒種地的二十餘項措施,號召人民開荒種植發家致富。為了確保多開荒地,發展生產,規定一家有兩個成年男子必須分家另立戶口,否則加倍征賦。這些措施,擴大了秦耕地麵積,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增加了封建國家的賦稅收入,保證了軍事所需的財力、物力的基本來源。
平衡糧食價格,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魏國實行田製改革之後,李悝認為:糧食價格是關係國富兵強的大問題。“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商散,農傷則國貧”。這是說,糧價太高,城市居民買不起,生活困難,就要流徙他鄉,就會給國家人力資源帶來危機;糧價太低,農民入不敷出,無生產積極性,國家稅收無著,就會貧困。糧食無論太貴太淺,都不利於國家的國富兵強。為此,他製訂了平衡糧價的“平糴法”。規定豐年時官府以平價購入糧食,災年時再以平價出售,“使民毋傷而農益勤”。用收有餘而以補不足的辦法,平衡市場糧價,防止商人壟斷。“平糴法”的推行,有效地防止了農民破產和貧民流亡。穩定了封建小農經濟,保證了封建國家的稅源和兵源,對富國強兵有積極作用。
重視對農業的管理,通過吏治來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如齊威王十分重視農業生產,他把農業生產的好壞,田野辟與不辟作為判斷官吏好壞的標準。采取“賞一人,誅一人”的辦法,要求各級官吏抓好生產。對治理即墨“田野辟,民人給”的即墨大夫賞封萬家食邑;對治理阿地“田野不辟,民貧苦”的阿大夫處以烹刑,使全國震懼。齊威王接受臣下意見,注意選拔人材,除去不稱職的奸吏,獎勵得力的官吏,尤其是管理農業生產的地方官,其軍事經濟目的是很明顯的,即在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秩序的同時,謀求農業的發展,增加軍賦增長,國家的強盛。趙國的趙烈侯也十分重視對農業的管理。他認為,要使趙國強兵,不但要有犀利的兵器,還要有豐裕的糧秣供給。他采納牛畜的建議。對人民實行寬厚政策,發展農業生產。並特地任命曾向他建議“節財儉用,察度功德”的徐越為內史(財務官),專門負責農業生產。徐越精心整理戰時農業生產,獎勵對發展經濟有功的官吏,為保證趙國軍糧供給做出子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