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軍品生產政策
春秋是一個弱肉強食的稱霸戰爭時期,也是一個風雷震蕩的大變革時期。在這一社會大動蕩、大發展、大變革時期中,各國君主、政治家、思想家都在探索治國治軍之法。尤其是如何發展生產,提高軍品的生產、供給、保障能力成為各國所關注的焦點,史載:吳王闔閭曾問伍員:“安君治民,其術奈何?”。伍員回答說:“凡欲安君治民,興霸成王,從近製遠者,必先立城郭,設守備,實倉廩,治兵庫。”所以,在一係列大變革中,圍繞增加軍品產問題,各國製定並實行了新的政策。
1.軍製與田製相統一的政策
軍製與田製相統一是春秋時期促進軍事農業生產的一項重要政策。在先秦時期,軍賦是國家主要的財政資源,也是國家機器生存、運轉和解決軍事性消費的主要經濟來源。《漢書·食貨誌》稱:賦“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說明軍賦是用來滿足國家軍事費用開支的。在春秋之前,“賦”的製度相當複雜,賦有時隻是指兵役,而非征收軍需品。它不僅反映兵役征發和軍需征調緊密聯係、融為一體,而且有時還反映在不同時期征賦對象有所不同。但是在春秋時期,由於井田製崩潰,軍賦已在兵役之外,並由征收軍馬兵車等軍需晶而逐漸演化為征收軍品(糧食、軍馬、兵器)的專稱。
春秋時期的軍賦,在不同時期的征發也有所不同。春秋初期,戰爭規模較小,軍事消費規模不大,軍賦的數額無需很大,因而軍賦的征發與西周大體一致。史載:當時的軍賦額“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仍以“因井田而製軍賦”。其收獲物主要用來滿足製造車轂、兵器及苑圊養馬之需。征集辦法,基本上是按人戶征集。賦額大約為人戶年總收入的二十分之一。而軍賦征發的範圍和對象,則局限於有當兵資格的國人,在“野”的庶人(野人)不在其列。在一般情況下,軍賦以行政區為單位來開征,即“屋三為井,井十為通,同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為一乘。”軍賦征收辦法,與當時國人兵役製相一致。
春秋中期,隨著“國”、“野”製度的逐漸沒落,國人當兵,野人不能當兵的傳統兵役製度受到衝擊,征兵的範圍擴大到野人,野人在獲得兵役權利的同時,也開始承擔交納軍賦的義務;征賦的範圍擴大,軍賦數量的增加,反映了爭霸戰爭對軍事財力的需要在逐漸增加。在征賦範圍擴大的同時,其征賦的數額標準也有一定規模的提高,基本上是以“四邑為丘,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戈盾具,謂之乘馬。”
春秋後期,爭霸戰爭進一步擴大,軍事需求與軍事供給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以“丘”為單位的國人、野人普遍征收軍賦的製度已不能滿足軍事需要。因此,各國將按行政區劃為單位征收軍賦,改變為按實際占有土地麵積為單位征,收軍賦。從此,軍賦與田賦相統一。這一變化,是中國軍事經濟的一個重大變化。
軍賦與田賦相統一的思想,最早出現在齊國。公元前685年,齊桓公即位。他任用管仲為相,實行了重大的政治經濟改革。根據管仲建議,桓公首先對田製進行改革,規定了“相地而衰征”的政策。“相地”,即區分土地的肥瘠好壞;“征”是指征收賦稅;“衰征”是分等級征收。其征收辦法是,稅率上年為百分之十五,中年為百分之十,下年為百分之五,上中下年平均“十一之稅”。這一改革,把原來的勞役地租變成了實物地租。收獲物除部分作為賦稅交納外,其餘部分歸勞動者所有。這對強迫奴隸在公田上勞動,奴隸主獨占勞動果實的奴隸製生產關係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相地衰征”思想的實施,使農民增加了勞動興趣,農業生產有了較大發展,糧食增產,農民生活改善。國家財政收入增加。
齊國軍製改革之後,田製與軍製想統一的思想在其他國家得到響應。晉國、魯國、楚國、鄭國、吳國、趙國等諸侯國相繼進行了軍賦變革。公元前645年,晉文公重耳采取了“作爰田”和“作州兵”的改革措施。“作爰田”,是一種田製的改革。“愛,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賞眾以田,”即把晉國公室的土地賞給有軍功的人,同時承認國人開墾的私田為合法。這項措施,實際上是對奴隸主籍田製的否認,承認了土地的私有,刺激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不僅擴大了耕地麵積,增加了軍糧供應,而且開始打破了國野界限。“作州兵”就是在承認土地私有基礎上,對兵役製度和車馬兵甲等軍賦製度的改革。不僅規定野人服兵役,同時還要負擔車馬兵甲等軍事費用。由於“作州兵”把土地與兵役緊密地結合起來,使晉國大大擴充了軍事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資源。
魯國的軍賦變革始於公元前594年宣布實行“初稅畝”。“初稅畝”即“履畝而稅”,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麵積征稅。“履畝而稅”主張完全否定了奴隸社會的“藉田”製度,不僅使勞役地租轉化為實物地租,而且大大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廢除以前征集軍事經濟人力和物力資源的辦法。不論國人,野人都可以服兵役;不論公田、私田,都要上交軍賦。公元前483年,魯國又“用田賦”,對軍賦進一步進行改革。“用田賦”進一步縮小了軍賦的起征單位,擴大了軍賦的征收對象。有人雲:“丘賦之法,因其田產,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欲另其田及家財,各為一賦。”魯國多次軍賦改革,增強了軍事財政力量。
鄭國的軍賦製度的變革是在法家始祖公孫僑執政時進行的。公元前536年,公孫僑將原來由每甸人民所應負擔的軍賦改由一丘(四丘為一甸)的人民負擔。軍賦表麵上看是軍事問題,實際上是一個重要的財政問題。“作邱賦”的意義不僅在於增加軍賦,還在於使原來未納稅的許多新辟私有土地也負擔一定的軍賦。由於通過軍賦的交納,使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獲得法律的認可,使廣大土地所有者樂意負擔軍賦。“作五賦”的實施,擴大了軍賦的征調,使小小的鄭國也擁有七百乘以上的戰車。公孫僑的軍賦改革,把軍賦與編定私有田地相聯係,不僅有重要的軍事財政意義,而且也同“初稅畝”一樣,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的確立。
楚國的軍賦變革的特點是擴大征賦單位,增加軍賦收入。公元前552年,楚康王改革田製“書士田”,在對全國土地進行調查和登記基礎上,對井田重新整理,把原來“換士易居”,定期分配土地的製度,變為“自受其處”的易田製度。公元前584年,楚國實行“量入修賦”政策,即根據土地的多少、好壞、肥瘠,規定出產量標準,然後確定“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卒,甲木盾之數”。也就是說,國家按照農民土地收入的數量來確定負擔,征集軍賦。這裏的軍賦,不僅包括車馬兵甲等軍事費用,而且包括出兵人數。以井田為單位的量入修賦製度,使楚國軍事財政力量迅速膨脹起來。
越國是個小國。公元前494年,越被吳打敗,成為吳的屬國。越王勾踐在吳當了三年人質回國後,為報辱國之仇,進行一係列軍事經濟改革,製定了“省賦斂,勸農桑”的政策。勾踐認為,國家之間的戰爭是難免的,故國家必須在物質儲備,即“夫興師舉兵,必且內蓄五穀,實其金銀,滿其府庫,勵其甲兵。”在食、錢、布等物的準備中,最主要的是糧食,“五穀者,萬民之命、國之重寶。”國家沒有糧食,一旦發生戰爭,則“士卒數饑、饑則易傷、重遲不可戰。”勾踐決心首先抓好農業,推行“舍其愆令,輕其征賦”,“裕其眾庶”的政策。經過“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訓”,獲得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國力和軍力大振。
2.勞役與兵役相統一的政策
在現在,勞役與兵役不屬於財政學的研究範圍。但是在古代中國,一向是把力役作為國家財政的一個組成部分來考慮,即使在以貨幣地租代替勞役地租之後,也隻是交納形式的改變,本質上仍然是對勞役的征課。因此,力役成為國家財政的重要內容,尤其成為軍事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中國古代,力役分為勞役和兵役兩大類。一般的勞役是指正式征為兵士之外的一切勞役。平時的勞役多為王公大人們出外田獵時,當地人民所提供的勞力服務,此外還有協同官府追捕盜賊的責任。這一類勞役大多出現在城郊,賦稅輕近重遠以使負擔平均的原則,即以此為客觀基礎。遇有征發、會同、鞏固堤防、修築城郭等“大軍大役”時,此類勞役比較重,但要若幹年才能碰到一次。這樣的勞役的軍事性質非常濃厚,常常根據戰爭的大小、遠近而出。相比之下,戰區人民的勞役負擔更重一些。兵役在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時期與軍賦合為一體,有時直截了當稱之為軍賦。因為當時的軍賦包括甲士、徒卒及車馬牛,構成國家財政的重要部分。
戰國之前,兵役與勞役雖然有區別,但在一些征課原則上,兩者是共同的。一是國家在確定服役對象上,每家可能負擔勞役或兵役的人數標準是完全一致的。二是對服役年齡都有一定的限製,如“國中自七尺(二十歲)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十五歲)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三是勞役和兵役都有免役的規定。《鄉大夫》規定:“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免役。這些原則,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實行。到春秋時期,得到進一步確認。
勞役與兵役相統一的力政思想的發展,主要反映在各國軍賦製度的改革之中。齊國在軍賦改革中提出“作內政而寄軍令,”“參其國而伍其鄙”的力政思想。“參其國”就是在分設的十五個士鄉中,配套以三軍,軍一萬人,全國便有三萬足額的常備軍。三軍分別由齊桓公、國子、高子統率。這樣便保證了齊國的兵源。“伍其鄙”就是把據住在野裏的農民按邑、率、鄉、縣、逐逐級組織起來,解決戰爭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管子·乘馬》記載:“方六裏,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馬也。一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車輛。器製也。”“作內政而寄軍令,”“參其國而伍其鄙”。力政改革的實質,是“寓兵於農”。這樣,既減輕了齊國財力上的負擔,又保證了較為充足的兵源。以後,晉、魯、楚等國都進行了力役方麵的變革,使軍事人力與軍事物力有機地結合,緩解了戰爭中軍隊與生產爭奪人口的矛盾,有利於戰爭農業的恢複和發展。
春秋時期的思想家孔子則對西周時期“籍田以力”的軍賦製度十分推崇,認為這是後代必須遵守而不可更易的先王法典。西周時期的所謂“籍田”,是借民力治田以征收勞役地租,實質上也是主張勞役與兵役相結合的方式擴大軍事生產,解決“足食”與“足兵”問題。
春秋時期的軍事手工業
1.春秋時期冶金業的發展
春秋時期的手工業較之西周,種類更加齊全,規模更大,產品數量更多。其最有時代特征且對軍事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是冶金業發展的突飛猛進,當時的冶金業,包括冶銅業和冶鐵業。
春秋青銅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生產的範圍和規模擴大,西周時,青銅業主要由王室壟斷。春秋以後,由於爭霸戰爭需要製造大量的軍事裝備,各諸侯國的青銅業迅速發展起來,有的甚至趕上和超過了周王室的發展水平。從出土文物看,各國生產的青銅器精美適用。著名的越王勾踐劍、蔡侯編鍾,其鑄造技術大大超過周王室。生產的規模也比西周擴大,山西侯馬牛村古城南的一處銅器作坊,麵積達三千平方米。遺址中還有共重達一百九十斤的銅錠,不僅說明生產規模大,而且表明當時具備了有計劃連續生產的條件。
冶鐵業是春秋中葉以後發展起來的新興手工業。由於煉鐵比煉銅需要更複雜的技術和更多的設備,發展比較慢。早期的冶鐵方法簡陋,爐溫不夠。因此,從爐中取出的鐵成海綿狀態,表麵粗糙,含渣量大,必須經過鍛打,才能變成較純的鐵塊。春秋中葉以後,人們改造了設備,提高了冶煉技術,使鐵的產量和質量都有明顯提高,如一種叫“橐橐”的鼓風設備的發明,大大提高了爐溫,使爐中的鐵不再是塊狀,而變成了液體。不僅提高了出鐵率,而且對鐵的廣泛使用具有決定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