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屯主要是宮府有組織的招募回民“有願墾荒者,令搬移前往”。乾隆三十二年,清政府先後從烏什、葉爾羌、哈密、吐魯番等地調集6000回戶進行屯田。除了屯田之外,乾隆還下令軍隊在準噶爾地區遼闊的草原上開展屯牧,開辟馬、牛、羊、駝等畜牧基地。
乾隆時期,朝廷還企圖加強屯田來解決八旗子弟的生計問題。康熙中期之後,在和平環境中,八旗人口迅速增加。八旗滿洲男丁,順治五年(1648年)為55330丁,康熙六十年(1721年)為154117丁,增加2倍。乾隆年間,八旗人口增加更多。由於八旗兵以高貴民族自居,無論將領,還是旗丁,脫離生產者日漸增多,過去那種八旗內部兵民合一的組織體製逐漸解體,代之而來的是對生活的醉心安樂。八旗兵不僅謀生無術,而奢侈花樣卻不斷翻新。更為嚴重的是,旗人謀生路窄,主要是以兵為業。除當兵之外,就是擔任將軍、都統、城守尉等衙門的筆帖式(即掌理翻譯滿漢章奏文書的低級官員)。不管是當兵,還是筆帖式,名額都有限,不少人遊手好閑,致使旗人生計困難。八旗兵丁家庭的生計艱難,導致兵丁要求改善糧餉或土兵逃亡的事件不斷發生。康熙三十一年,京師八旗兵四五千人,群集皇城,要求發給津貼,幾乎釀成大規模暴動。雍正三年,數百名旗丁到廉親王府上吵鬧,反對議減內務府佐領的披甲名額。乾隆六年,吉林烏拉滿兵因貧苦逃亡者甚多。貧苦旗兵鬧事,使清王朝政局不穩,兵源的基礎受到動搖。
乾隆意識到守成艱於創業。他在體恤民生的同時,對八旗官兵貪圖安逸,武備廢弛的狀況十分擔心。並決定對軍隊進行整飭,以解決因懶與侈而帶來的經濟困難問題。乾隆元年(1736年),乾隆訓斥八旗官兵不知進取,隻知享受的不良風氣。他說:“八旗為國家根本……迨承平人久,漸即奢靡,且生齒人繁,不務本計,但知坐耗財術,罔思節儉。如服官外省,奉差收稅,即不守本分,恣意花銷,虧竭國幣,及致幹犯法紀,身罹罪戾,又複貽累親戚,波及朋儕,牽念困頓。而兵丁閑散人等,惟知鮮衣美食,蕩費貲財,相習成風,全不知悔。旗人之貧乏,率由於此”。他決定用“撥給土地,移駐屯墾”的辦法,從根本上解決旗人的生計問題。乾隆六年,他決定將在京1000名旗人,借給遷移盤費,移駐齊齊哈爾東南600裏的呼蘭地方的那林、阿勒楚咯屯墾。辦法是仿照官莊之例,每屯10名屯丁,給予土地,每名歲交租細糧30倉石,待“有成效,由近及遠漸次舉行”。幾年之後,有人提出“黑龍江等處兵丁生齒日繁,現在各城閑散計有五千餘名,若不早牟生計,將來必至貧乏”,建議在呼蘭擴大屯墾。乾隆交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之後,進一步擴大了屯墾規模。但是,八旗兵“蕩費貲財,相習成風”,遣赴屯墾之人,不僅力田謀生者少,甚至有冒領官地官銀,任意花銷,然後逃回京城的。乾隆獲悉後氣憤地說:“實屬有負朕恩”,將逃離屯墾者嚴行治罪。
在移駐屯墾收效甚微的情況下,乾隆弘曆沒有氣餒,加大了對八旗兵整飭力度,宣布實行“出旗為民”政策,企圖從調整生產關係入手解決八旗兵丁及其家屬的生計問題。該政策規定:“凡八旗奴仆,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遠難考,均準其開戶,不得放出為民”。所謂“開戶”,就是另立戶籍別居。按照弘曆的話說:“此等另記檔開戶人等,本屬家奴,不得不可與滿洲正身並論,並非漢軍及綠營兵可比”。說明這些人另立戶籍後,離自由人隻有一步之遙了。
乾隆七年(1742年),弘曆頒布漢軍旗人“出旗為民”,又將束縛旗內的大批勞動力釋放出來。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弘曆全麵實施開戶家奴出旗為民政策。宣布一切旗人的家奴,“情願入籍何處,各聽其便。所有本身田產,許其帶往”。出旗為民政策,實質上是解放旗地莊園上農奴的政策。他不僅要解決開戶家奴等人的生計窘迫問題,而且要推動八旗農奴莊園製的瓦解,促進地主佃農製的發展,從根本上解決八旗兵及其家屬的懶與侈積弊。盡管乾隆所采取的措施未能達到預期的目的,但他的“移駐屯墾”、“出旗為民”政策,頗有值得稱道的地方。
前清時期的軍事牧業生產
滿族以弓馬取天下,前清幾朝對軍事牧業比較重視,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軍牧管理機構,在西北、東北和蒙古等地建立了軍馬牧養基地。清朝主管馬政的中央機構是兵部車駕清吏司和太仆寺。太仆寺初設滿、漢卿各一人,滿、漢少卿五人。後定滿、漢卿各一人;滿、漢員外郎各二人;滿、漢主事各二人;滿主薄一人;筆貼式十六人;經承、廳書、司書九人。屬於太仆寺的邊外牧場在蒙古一帶,以四百匹為一群,設有牧長、牧副、牧丁畜養馬匹。並設統轄總管一人、總管二人,翼長四人,協領十人、副協領十二人,管理左右翼馬場。每三年滿卿與滿少卿去牧場簡閱一次,並報兵部查核。清軍軍用馬分自養、官養,戰時補充,主要靠太仆寺馬場、茶馬。蒙古馬種優良,八旗官兵不可少,故禁止私人交易,違者受罰,馬入官。為了保障戍邊軍隊的戰馬供給,乾隆下詔在西北屯田之外,還下令軍隊在準噶爾地區遼闊的草原上開展屯牧,開辟馬、牛、羊、駝等畜牧基地。
清代軍馬飼養消費有定製。中國古代,一馬所食之糧往往要超過一個士兵的食糧標準。清代規定:春冬有豆草處,每匹給豆九鬥,草三十束(每束7斤),無豆草處月給幹銀一兩;夏秋有放青處,月給幹銀五錢,無放青處,月給幹銀九錢。清朝馬匹一年耗糧約9.5石,如以貨幣計之,每匹軍馬每年所耗糧草銀10兩左右。
順治三年,福臨下詔規定八旗兵丁馬乾草料的支給“每馬一匹,日支豆四升,草一束”;順治十一年,“春冬出征,每匹日支料八倉升,閑住支四倉升,各草二束;夏秋出征,每匹日支至三鬥。順治三年還議定了綠營馬乾草料的支給,”綠旗兵每月一馬給料豆倉鬥六鬥,草六十束(每束重七斤)。順治四年,又規定了供給細則:春冬有豆草時,每匹月給豆九鬥,草三十束;無豆草時,給銀一兩。夏秋有放青時,月給銀零點五兩;無放青時,給零點九兩。
由於馬匹是重要的軍用物資,清廷對馬匹的飼養與買賣格外重視。自順治五年禁止民間養馬始,至雍正的80餘年間,政策多次反複。順治五年規定,不準民間養馬。七年、十二年又先後規定,“不許商販私買”馬匹。十六年開放馬禁,準許民間養馬。康熙初年又禁止民間養馬和私市馬匹。十年放開馬禁。十二年再次禁止民間養馬。二十五年又禁止販馬。至二十九年才允許民間養馬。三十一年複禁止貨賣馬匹。雍正八、九年準許民間養馬。清朝馬政政策如此反複無常,與軍事需要和軍牧生產很有關係。這是因為,隨著火器使用的日益增多,八旗的衰敗,加之邊外各牧場不遵守馬多必分場的定例,不實行三年均齊考成的製度,官吏貪汙,馬料不敷等,清馬政逐蹶不振。清政府為了解決軍事需要,一方麵不得不開放馬禁,允許民間養馬。另一方麵,又進一步加強對馬市的控製,由官府壟斷采辦。
由於清代軍馬消耗大,軍牧生產常常不能滿足戰爭對軍馬的需求,朝廷不得不耗巨資購置軍馬。史載:康熙末年西北用兵,一次就“撥庫銀十萬兩購買馬駝”。之後,購買費用不斷增加。雍正末年西北用兵,一次采購軍馬10萬匹,支銀約100萬兩。乾隆時期,僅第一次準噶爾之戰,購買軍用馬駝就耗資100萬兩。這一史實說明,處於中國封建社會末期的清王朝,軍事牧業生產在不斷衰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