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極統治時期(1627—1643年),又采取了發展封建軍事經濟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天聰五年(1631年),在《離主條例》中規定,奴隸主不得隱匿戰利品。1638年,下令將占領遼東時被俘為奴仆的人“偏為民戶”。此外,他還大力鼓勵和保護農業生產,認為“預農積貯,為足食之本”。要管屯地的官員講求“樹藝之法”。在他支持下監禁軍的莊田中,出現了“私賃田”的封建租田關係。上述措施,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從而為滿族軍事經濟力量的迅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2.清軍入關後的軍事農業生產
清軍入關之後,隨著軍事農業生產的發展,屯田規模逐漸擴大,屯田種類增加,除了軍屯之外,還有民屯、商屯、漕屯、回屯等形式。其中規模最大的是軍屯。
清入關之前,軍事生產規模相對較小,軍需保障機構也不健全,軍事後勤供給較為簡單,戰時因時因地而異,因保障不力而影響戰爭的事情時有發生。隨著戰線的擴大,清軍進守無兵,駐守無糧,旋得旋失“的弱點日益暴露出來。為解決長期以來”餉絀兵單“,清軍入關之後,順治皇帝建立中央集權的軍事生產體製。在這個軍事保障體製中,戶部”掌軍國支計,以足用。“兵部掌馬政、軍器,下設駕清吏司掌”驛傳郵符,中外馬政,設有馬政科負責購買軍馬;職方清吏司設有督漕科,管理漕運;武庫清吏司設有俸糧科、營科,分別管理兵糧和軍營建造。工部負責屯田等事務。
為了減少財政中的軍費支出,順治在執政期間,堅持實行軍事屯田製度。八旗軍與明代衛所軍不同,清建立前後,政府不負擔八旗軍的裝備、糧草,作戰用的馬匹、器械、口糧皆由“披甲人”自備。為了使八旗兵能自備軍需,仍取“計丁授田”的方法推行軍屯。士兵授田的標準,順治年間一個壯丁三十畝。實際上各地的授田標準並不一致。如山海關駐防兵丁每名授田六十畝,德州駐防兵每名授田五十畝。八旗之外的官兵,也給授田。如綠營守兵每名給田十畝,牛具、籽種由官府資給。投誠官兵每人給荒地五十田,家口多的還可適當增加。對授田官兵,清政府有經濟上的要求,即規定了自給程度。有的規定:每兵十畝,而每百畝貸官牛二頭,籽種三石,官給農具,一年還牛,二年全交,開屯之初,歲發全餉,二歲減半,三歲盡裁。對授田多、且土地肥沃,產量高的地區,官兵屯田所獲,除保障自身生活要以外,還要上供。至於未授地的官兵,則由國家財政提供俸餉。順治四年,福臨題準:“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俸餉照經製支領。”江蘇、安徽、山東等八省,除留充本省需用外,還得如數歲清京師,供俸餉開銷之用。清初軍屯的盛興,有利於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也稍緩了軍需的燃眉之急,在財政上有著重要意義。
康熙年間,繼續鼓勵實行軍事屯田。特點是擴大軍事屯田規模,大力安置明朝“投降兵”進行。康熙六年(1667年)八月詔諭降兵開荒屯田。最早為東南諸省,如浙江省於康熙七年(1668年)劃溫(州)、衢(州)、處(州)三府荒地令投降官柯鴻等帶領所屬兵丁開荒屯田。不久,山東、山西、陝西等省的降兵也實施軍屯。江西、河南降兵的屯田從康熙八年展開,史載:“康熙八年,廷議分布安插閩漳投誠海寇,遣海澄公標下都督總兵許貞屯田於興國”。河南光山“縣城西北有所海營者,蓋康熙八年安插海澄公標下投誠兵卒,使之墾荒屯種”。離光山不遠的息縣官府劃出170多頃荒地,供降兵屯田種植。康熙九年之後,降兵開荒屯田的地域進一步擴大。如山西省在康熙七年的基礎上,於康熙九年“發到南兵開墾民田共十三頃流十二畝。”湖南除了安插一批投降兵卒屯田外,於康熙十年還安排一批“投誠墾荒官員”。
投降官兵開荒屯田類似軍屯,但又不完全與八旗、綠營相同,它有其自己的特點:其一,實行軍事化管理,一般按照標營,在所統官員的帶領下進行。其二,人數多少不等,少則幾十人,多則成百上千。其三,一般都帶有妻兒家口,居住相對集中,開荒種植在時間和地域上相對穩定。其四,開墾之初,官府給予扶持,解決耕牛、種子等困難,土地成熟後繳納賦稅,賦稅量大體與民田相同,其賦課亦歸人州縣的府庫。由於重視投降官兵開荒種植,清政府各地大量的荒地被利用,在一些地方還出現荒地不足的狀況。《息縣誌》記載:“豫省從明末以來,荒田較廣,海兵自投誠而後,安插為限,資之移居豫中。”清政府大力提倡開荒屯田,不僅妥善解決了降兵及其家口的生計,緩和了民族矛盾,而且節省了軍費開支,緩解了財政困難。
清朝軍屯規模很大,地域十分廣泛,“世祖始入關,定墾荒興屯之令。凡州、縣、衛無主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軍事屯田分布於全國各地。河南:山西、湖南、安徽、湖北、陝西、四川、雲南、貴州、甘肅等內地省份,紛紛實行屯田。其中西南、西北是軍事屯田的重點。康熙五十四年議準新疆北路屯田,次年議準新疆西路屯田。乾隆時期為了重新治理西北,以及解決兵糧軍食,乾隆提出了“武定功成,農政宜舉”的政策。即大力推廣屯田,治理西北邊疆,減輕軍費負擔。西北屯田,不僅規模大,而且類型多。屯田有兵屯、戶屯、遣流犯之屯及回屯四類。軍屯開展最早。乾隆二十一年,令出征哈密的兵丁在哈密的塔納沁地方屯種。隨後擴大到其它地方。乾隆二十五年,辦事大臣阿桂率兵了600名,回人3000名屯田。乾隆四十三年,屯田兵丁由單身改為攜帶眷屬,定額3000名,除500人鎮守之外,其餘分為25屯,人均種地20畝,此為常駐之始。乾隆四十七年,因屯糧過多,裁減屯兵1000民。乾隆五十四年,又增加7屯。此後,乾隆年間兵屯數再沒有變更。
2.山西軍屯田數包含瞻軍地554992畝。
除軍屯之外,出於軍事需要,清政府把民屯作為籌措軍費的一種方式。順治元年,清王朝命令:“州縣衛所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令原主開墾,無力者,官給牛具籽種”。到順治中期,民屯已具有一定規模,湖廣、江西、江南、四川、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等省設立興屯道廳,主持各地屯田,民屯土田已達五六萬頃。在西北的民屯每戶給地30畝,官府借給耕牛、種子、口糧,三年內將借項還清。政府從民屯獲取的軍糧當亦可觀。如山東:“興屯創始,十年租息已有成效,十一年分獲籽粒共計一十八萬三千石有奇,草二百零八萬餘束,其於足國裕餉之籌不無小補”。如陝西,“分屯延慶、平固及西安、鳳翔諸都,兵屯歲收糧米,二萬六千石有奇,民屯歲收糧兵一萬六幹石有奇”。可見,軍屯,民屯的收獲物是保障軍需的重要內容。到順治中期,民屯已具有一定規模,湖廣、江西、江南、四川、河南、山東、山西、陝西等省設立興屯道廳,主持各地屯田,民屯土田已達五六萬頃。政府從民屯獲取的軍糧當亦可觀。
漕屯即漕運屯田,由漕運運丁執業。史載:“凡屯田,各省不一,皆按漕船均分給領運之軍,耕以濟運”。屯田數額有按船數給地,也有按屯丁之數給地。如通州,天津二所按丁派地、每丁給地50畝,浙江各所按船數給地,每隻運船給地102畝日分6厘有奇。通州“計船一隻,給地十頃,以為運丁贍養之費”。漕運屯田多少,各衛不一。但屯田總規模不小。據《漕運全書》提供的數字如下:
商屯主要由商人招募流亡者墾荒種地,其規模在一些地區還大於民屯。乾隆三十八年,弘曆決定擴大西北屯田規模,將一部分罪行較輕的犯人或發遣為奴者作為屯田勞動力,乾隆末年,因屯田缺額較大,又將一部分重犯發配西北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