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前清時期的軍事生產(1 / 3)

前清時期的軍事生產布局

清王朝的統治,自順治元年(1644年),入主中原,止於宣統三年(1911年)清帝退位,經十帝,共二百六十七年。清王朝處於中國古代與近代的分界時期,前一百九十六年,屬於中國封建社會的晚期,劃入古代;鴉片戰爭後的七十一年,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劃人中國近代。本節專敘清前期的軍事經濟。

前清初期,清王朝基本是參照明代軍事農業生產布局來組織軍事農業生產,追求兵衣軍食保障的時效性是清政府軍事農業生產布局的重要指導思想。“世祖始入關,定墾荒興屯之令。凡州、縣、衛無主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順治五年,令軍民墾種官給牛具,征收銀。順治七年,令衛所屯田,分有無運糧科征。由於西北、西南是軍事防禦的重要方向,朝廷曾一度將西南、西北作為軍事屯田的重點。康熙五十四年議準新疆北路屯田,次年議準新疆西路屯田。雍正初年貴州屯田。上述史實表明,清初軍事農業生產布局,與南下西進的軍事戰略密切聯係。清政權鞏固之後,則更多的是考慮糧食生產總量的增加,因而將軍事屯田分布於全國各地。河南、山西、湖南、安徽、湖北、陝西、四川、貴州、甘肅等內地省份,紛紛實行屯田。至乾隆三十一年,各省屯田田數達到392795頃67畝。

前清時期的軍事手工業生產布局仍然呈中央、地方兩級分布狀態。稍有所不同的是,地方軍事手工業生產的規模有所放大。據清《欽定工部軍器則例》,前清除中央有龐大的軍事手工業生產作坊外,全國18個省均有較大規模的武器裝備生產作坊。為了封建主義專製統治,中央主要是加強對火器生產,尤其是對先進火器生產的控製。早在順治初年,在京師就設置了有八旗炮廠和製造火藥的濯靈廠。康熙時,又設置了三個生產槍炮的大型軍工廠,並將其中之一作為八旗專有的“禦用”工廠。對威力巨大的火器,由中央控製的軍工廠集中組織生產,並嚴防先進生產技術外流。康熙五十四年(公元1715年),山西總兵請求生產子母炮,但被康熙皇帝駁回。康熙批閱:“子母炮係八旗火器,各省概造,斷乎不可”。

前清時期地方軍事手工業布局,具有原料產地的選擇指向。由於中國進入火器生產時代,軍事手工業生產對銅、鐵、煤等礦業的依賴加強。清代銅資源分布較廣,秦、鄂哦、蜀、桂黔、設立糧台或軍需局,管轄戰前與戰爭期間的軍需物資的儲備、調撥、轉輸以及所經手錢糧造冊。並責成由戶部和地方大員經理軍需的籌措協撥。

前清時期的軍事農業生產

1.清軍入關前的軍事農業生產

將農業生產納入軍事生產領域,為軍事保障服務,是滿族的傳統。滿族是女真族的後裔。明初居住在黑龍江、鬆花扛和牡丹江沿岸,明中葉遷開原以北,渾河上遊一帶居住。十五世紀起,從“射獵為業”的氏族公社走向狩獵和耕稼相結合的奴隸社會。在努爾哈赤統治時期(1559—1626年),滿族奴隸製社會生產力獲得迅速的發展,滿族奴隸製逐漸向封建社會過渡。1616年(明萬曆四十四年),努爾哈赤建立後金奴隸主政權。隨著東北的統一,疆域的擴大,人口的增加,奴隸製經濟發生重大變化。農業方麵,滿族人民吸取了漢族的先進生產技術,廣泛采用鏵、犁、鏟等生產工具,使東北大量土地得以開發,一些地區做到“野無不墾,至於山上,亦多開墾”的地步。勞動生產率有很大提高,達到了肥田“則一鬥落種,可獲八九石”,瘠田亦可收一石的水平。在手工業方麵,他們采金、銀礦,掌握了冶鐵和鑄造技術,出現了專業的分工和具有專門的技術匠人,史稱“銀、鐵、革、木皆有其工,而惟鐵匠極巧”。其中冶鐵業發展最快,“鐵物興產”改變了以前鐵器對明朝和朝鮮的依賴。此外,紡織、陶瓷、造船、建築等業,也有不同程度的發展。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商品經濟的活躍,後金的奴隸製軍事經濟製度逐漸建立起來。

後金軍事經濟的一個特點,就是將整個社會經濟全麵納入軍事生產的軌道。後金的基本軍事製度——八旗製度,創立於1614年(明萬曆四十二年)。它是在氏族公社原有的狩獵組織形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八旗製度規定,每三百人為一牛錄,作為基本單位,五牛錄為一甲喇,五甲喇為一固山(漢語譯為旗),共八固山,標以紅、黃、藍、白、鑲紅、鑲黃、鑲藍、鑲白八種不同旗色,所以稱為八旗。八旗是一種軍政合一的社會組織形式,兼有軍事、行政、生產三方麵的職能。八旗成立時,無軍民之分,不分部族,都按戶口編入族中,稱為“旗人”。八旗的士兵是各族的平民,“出則備戰,入則務農”。每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國家沒有統一的賦稅征收製度,“各處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長掌治耕獲,因置其部而臨時取用”。1615年,為了適應軍事發展的需要,努爾哈赤曾想征收賦稅,又恐怕“向國人征糧作貢獻,國人必定困苦”,於是便把八旗中牛錄原來耕種的屯田加以整頓,規定每牛錄出丁男十人,牛四頭,耕種荒地,收獲糧穀,充實倉庫,並“任命了十六名大人和八個巴克什掌管糧食和收發事宜”。牛錄派出耕種荒地的都是自由民,所生產的糧食,完全上交“倉庫”,供後金支用。嚴格地說這種耕荒交糧製度,並不表明封建賦稅製度的確立。但是,它卻是建立封建賦稅製度的良好開端,或者說是一種封建賦稅製度的萌芽。

最初,軍事生產規模小,建立在牛錄製基礎上屯田無法滿足軍隊需要。於是,落後的,野蠻的,原始性的掠奪便成為供軍,賞軍的重要手段。如後金建立後的第三年,八旗軍在撫順,清河大敗明軍,“殺擄軍丁男婦以萬計”,努爾哈赤特地留駐四日,以分俘獲。這一情況,反映後金統治者對俘獲的重視程度。在一係列戰爭中,從軍官到士兵,都把搶掠作為維持戰爭繼續下去的重要手段,盡可能地多搶多分,攻下遼東重鎮開原時,“所獲金銀、綢帛、蟒緞等物甚多”,努爾哈赤親自主持賞軍,他下令“將人口、財帛、金、銀、牛、馬、驢、騾均平置於城內各處”,讓擄掠較少的牛錄前往領取。直到清軍入關前兩年的鬆錦之戰中,清軍仍十分重視搶掠,命令各王將獲得的馬、騾、盔甲、弓、刀、鞍、金、珠、銀、緞諸物“酌量分賜官軍”。

隨著軍事力量的發展,以及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後金統治者越來越重視戰時農業生產的發展,並開始使用封建的生產方式來進行社會生產。1621年,努爾哈赤實行“計丁授田”製度。按這個製度規定,八旗士兵都可以受領土地。每一丁男給地六日(一日相當於五畝),以五日種糧,一日種棉,按口均分。其納賦之法,“每男丁三人,合耕官田一日;又每男丁二十人,以一人充兵,一人應役”。1625年,又把“計丁授田”製度從八旗士兵推向遼沈地區的漢族居民,規定“一莊男子十三人,牛七頭,田百日,其中二十日為貢獻的東西,八十日是你們自己吃的東西”。十三個丁男平分八十日(四百畝)田地,平均每個男丁分得近三十一畝,與八旗士兵所分田地基本相同,這部分地自耕自收,維持生計。其餘二十日(一百畝)的收獲物全部以賦稅形式上交官府。

“計丁受田”這種製度,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較大變化。它不同於從前貴族“農幕”中使用奴隸勞動,生產物完全歸奴隸主所有,奴隸沒有自己的經濟的奴隸製生產關係。可以說,“計丁授田”製度是封建生產關係的萌芽。從軍事經濟保障的角度來看,變化也是很大的。對士兵“計丁授田”改變了原始的供軍方式,即實現了從掠奪式的供軍方式向寓兵於農的轉變,在平民中“計丁授田”,又使供軍方式更進一步發展,即由寓兵於農的供軍方式向以農供軍的方式轉變,當然,這種轉變的過程是緩慢的,不徹底的,清軍人關之後,搶掠行為仍未斷絕,但不論怎麼說,它是後金軍事經濟的重大曆史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