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明朝的軍事生產(1 / 2)

明朝的軍事農業生產

明代,軍事屯田是維係衛所製的重要支柱。它是保證軍糧供給重要物質基礎。明代的軍屯,始於洪武初年,元朝被推翻後,朱元璋麵臨百廢待興的嚴峻局麵,清醒地看到,“天下初定,百姓財力困乏,好比小鳥不可拔羽,新樹不可搖根”。為了減輕國家和農民的負擔,又達到“強兵足食”的目的,洪武十八年,采納宋訥的建議,“遂令邊軍皆屯田,且耕且守著為令”。於是,軍屯在九邊推行。洪武年間,各地衛所紛紛建立,朝廷詔令全國各地衛所、州縣軍民大力屯田。並具體規定了不同地域軍士守城和屯田的比例,即“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永樂以後,由於政權已經鞏固,除邊軍保持三分守城七分屯種的比例外,內地屯田的正軍已超過八分。明朝初期,軍隊總額已達二百萬人,若按八分屯種的比例計算,約一百六十萬人從事軍屯。可見,明代軍屯的規模已超過曆史上任何一朝。

明王朝不僅規定了軍隊屯田的人數,而且確定了衛所軍受田的數量。明法令規定,每衛所軍受田一“分”,每分屯田“以五十畝為中”。即原則上每名衛所軍受田五十畝。實際上,由於各個地區情況不同,亦有以一百畝、七十畝、三十畝、二十畝為一“分”的。

軍屯的組織形式,按衛所編製體係劃分。洪武三十五年(1402年),朝廷詔令各處衛所,每衛委派指揮一員,每所委派千戶一員提督屯種。永樂三年更定屯田則例,規定“每百戶所管族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提調屯田”。其基層單位為“屯”,分屯的原則:一是“計伍開屯”,即按每百戶所轄人數為一屯,每屯總旗二名,小旗十名,“軍一百名,每名撥田二十畝”。二是“分畝為屯”,“凡天下兵衛鄰邊開曠之地,皆分畝為屯,倚耕以守”。前者多實行於內地的軍屯,後者多實行於邊地的軍屯。

明初統治者對軍事屯田十分重視,明中央設有屯部,由郎中員外郎主掌天下屯田政令。永樂二年(1404年)令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田。宣德五年(1430年)之後,軍屯組織日臻完備,形成了從中央到各衛所的各級管理體製,即戶部、五軍都督府、兵部、工部的中央領導係統,巡按禦史、總兵官、都布按三司的地方管理和監督係統,軍屯的百戶——千戶——指揮——屯田都指揮的基層組織係統。

為了加強對軍屯的管理,調動衛所軍屯田積極性,發揮軍屯的經濟效益,明王朝還建立了各種製度。如紅牌事例、樣田比較法、租物本折標準、賞罰則例等。其中紅牌事例對有關事項作了明確規定:第一,規定賞罰,以示激勸,務使屯軍勤農不懈;規定租額,使人知曉,保證征收量不減少。第二,規定屯軍專任屯種,不得調撥任其它雜役,藉此維持屯田生產。第三,禁止買種代種屯田,杜絕欺隱之弊,使屯政不壞。這些規定,反映明統治者運用軍法來監督和管理軍屯。這樣,可以有效地把屯軍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獲取更多的軍糧,確保軍隊所需,同時減少國家對軍隊的財力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