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詹妮弗 ·霍姆格倫所揭示的那樣 ,皇室關於父係親屬的政策是有政治深意的 ,與權力角逐直接有關。大多數漢族帝王把自己的兄弟和兒子視為對皇位最嚴重的威脅 ,為此專門製定了壓製挑戰者的政策。明朝處理這個問題的辦法是在皇後的長子年幼時就立他為太子 ,其他兒子都被禁止參與朝政 ,終其一生居住在各省的封地。
清朝的策略大不相同。與拓跋魏 (約 400—500)、契丹遼 (970—1055)和蒙古元 (約 1240—1300)的帝王一樣 ,清廷讓宗室參與國家管理。但是 ,他們不賜予兒子封地和采邑 ,此點與蒙古統治者相同。他們也沒有沿用契丹實行的繞開皇室近親而把大量官職授予父係遠親的政策。相反 ,清朝統治者像拓跋魏一樣 ,強調競爭為官 ,堅持 皇(“) 族成員擁有的權力和權威隻能來源於官職,而官職則由皇帝根據各人的能力和忠誠來任命 ”。
拓跋魏行政體係的重心在於 保護皇帝父係親屬在政府中的特殊地位 ,維護非漢族的優越性 ,任用那些特別認同權力中心的人”。清朝追求相同的目標 ,但其所處的曆史環境迫使其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在16世紀末 17世紀初 ,努爾哈赤的兄弟子侄是他獲得軍事勝利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努爾哈赤的親屬中 ,帶兵權是嚴格按照實際表現授予的。沒有任何一個人 ,甚至努爾哈赤的兒子 ,能夠在沒有屢立戰功的情況下升為旗主。其結果是在 17世紀上半葉,貝勒對自己麾下的各旗擁有幾乎絕對的權力。
皇太極和他的繼承者麵臨的問題是在適當限製旗主權力的同時,繼續依靠他們的軍事領導才能。關於繼承權的鬥爭更加突出了旗主對任何集權製度的挑戰 (參閱下文)。 1683年征服大業的完成在幾個重要方麵改變了政治形勢。皇帝繼續削減貝勒享有的自主權。獎賞軍事英雄的必要性和意義降低了 ,盡管清朝邊疆地區的衝突又持續了 70年。封王封侯的標準有所變化 ,轉而強調忠誠、辦事效率和恪守滿族的行為準則方麵。
對王公貴族的抑製也有經濟方麵的動機。以戰利品為基礎形成數量龐大的王公財產 (參閱下文 )都是過去之事 ,皇帝現在用自己的財產幫助兒子建立獨立的家庭。新建立的王公家庭是比較窮的 ,貴族爵位的傳承次數被減少了。即使在利用新職位的任命以動搖下五旗的團結時 ,皇帝也要確保這些年輕的王公臣服於皇權。
皇帝對貝勒的勝利完成於雍正朝 ,這導致了另一個政策變化。統治者有選擇地把愛新覺羅氏的征服英雄樹立為滿族尚武傳統的楷模 ,但要求他們的繼承人證明自己值得承襲這些爵位。在解除他們的政治權力以後 ,皇帝允許 “鐵帽子王 ”的後代在榮耀中舒適地生活 ,並享受祖上掙下的巨量財產。雖然皇族可以通過特別的考試進入官場 ,但皇帝的恩封一般施予最親的宗室。
所有的王公貴胄都被要求居於北京。從順治朝的最後幾年開始,他們隻有在得到皇帝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離開北京。皇帝實際上控製著他們生活的各個方麵。除極少數例子以外 ,王公貴胄的俸祿和財產都來自皇帝的恩賞。他們的財產由直接向皇帝負責的官吏管理。皇帝可以隨心所欲地沒收或重新分配他們的宅邸。他們被禁止與漢族大臣密切交往。未得皇帝準許 ,他們不能娶妻或嫁女。他們去世以後 ,皇帝有權確認他們的繼承人的爵位。
清初的親王政治
父位子承的勝利
女真社會、家庭和部族的首領主要是由功業決定的。女真金朝和蒙古元朝一樣 ,都允許兒子和兄弟繼承可汗之位。在 17世紀,關於繼承權的鬥爭是愛新覺羅氏內部的一個重要方麵。史料記載 ,繼承權問題最初出現於 1622年,當時 ,努爾哈赤的兒子詢問父親選擇誰繼承汗位。努爾哈赤答複說 ,指定繼承人將使他獲得額外的權力 ,而他有可能濫用這種權力。他建議由八大貝勒推選他們當中最有才華和最有能力的人繼承汗位。有些曆史學家把這歸因於努爾哈赤與長子褚英之間不愉快的經曆 (參閱下文)。
努爾哈赤逝世後 ,他的權力被四大貝勒 ———他的三個兒子代善、 莽古爾泰、皇太極以及侄子阿敏 (舒爾哈齊的兒子 )———分享。正是努爾哈赤最年長也最有權勢的兒子代善督率諸貝勒推舉皇太極繼承了汗位。然而 ,當時舉行的即位大典表明 ,這次推舉並沒有給予皇太極無可爭議的領導地位。代善和另外兩大貝勒率領皇族宣誓效忠皇太極 ,皇太極也施鞠躬禮表示對兩位兄長和堂兄弟的尊重。
皇太極逐漸削減了 “四大貝勒 ”的權力。1630年阿敏失寵並被監禁起來 ,他的鑲藍旗旗主之位被授予他的弟弟濟爾哈朗。努爾哈赤的五子莽古爾泰死後被追究參與 1635年的叛亂 ,使其姐妹兄弟和兒子都被處死 ,他的後代被驅逐出宗室之列。代善的長子嶽托因同謀罪被褫奪了爵位。隻有代善在皇太極統治時期得以幸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