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學校沒有責任的情形(1 / 2)

【案情一】高校學生在撿球時與對方同學相撞

【案情】某高校體育學生趙某在參加完排球測試後,準備加入籃球教學比賽。他在向籃球場行進途中,見場內籃球彈出場外,隨即跑過去撿球,這時恰恰與從籃球場跑出追球的體育學生劉某相撞,劉某被撞倒受傷。

【案例分析】劉某在籃球比賽過程中,因球彈出場外而跑去撿球,行為正當,且其在前麵奔跑,無法看見或預見到趙某會來和他搶球,故劉某在與趙某相撞事件中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在尚未正式參與籃球比賽時,即在籃球場外進行搶球,且沒有注意安全,與正常撿球的球員劉某相撞,是導致劉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故趙某應對劉某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學校在體育課上對學生進行充分的安全教育,而且學校的教學安排和管理沒有疏漏,故學校對劉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高校比賽中肢體碰撞引發打架

【案情】2005年6月25日,寧波某高校學生因打籃球發生口角,繼而引發打群架事件。那天,下課後幾名同學來到了體育館邊上的室外籃球場,和同學們一起進行籃球比賽。比賽中由於一方指責對方動作太粗魯,以至發生口角,你一言我一語,情緒越來越激動,推推搡搡之間,王某伸手就在同學馬某頭上給了一巴掌。

馬某場上被打,心裏忿忿不平,但出於當時對方人多,隻得忍氣吞聲。回到寢室,想到球場上被打的那一幕,於是有了想搬救兵出口氣的念頭。馬某找到了同班好友李某、許某、葉某找到王某並展開了一場混戰。直到老師趕到事態才平息。此時王某在混戰中被打得頭破血流,送往醫院實施了傷口縫合手術,經檢查為中度腦震蕩。

打架事件發生後,學校保衛部門迅速展開調查,並對肇事者按情節輕重分別做出了處理。經研究,決定勒令馬某退學,並負擔醫院費8000元,對馬某其他兩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因體育活動中肢體接觸碰撞繼而引發的打架事件。在體育活動中,經常會發生一些肢體接觸碰撞,這是很正常的事,隻要大家能相互體諒,雙方克製一下是可以大事化小的。王某拍打了馬某,隻要道聲歉,另一方謙讓一下,也就過去了。事情原來可以到此為止,不料馬某卻又找來同學,在球場外大打出手。最終被學校勒令退學。生活中當發生爭執時一定要首先克製自己,冷靜思考、解決問題。

【案例三】劉某患有特殊疾病,上體育時猝死

【案情】劉某是廣州市某技工學校學生。在學校,一直正常參加體育課,並各項測驗也正常。1999年3月24日上午9時55分,劉某在上體育課時突然暈倒,後送往醫生搶救無效死亡,醫院確診劉某的死因是猝死。家長認為學校沒有及時調取劉某的檔案材料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事發後又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才導致劉某在上體育課時突然死亡,對這次事故技工學校應承擔責任。因此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2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