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學校用班車接送學生途中交通事故
【案情】徐某,8歲,某部隊子弟學校小學學生,該學校每天負責用班車集體接送學生上下學。一日,該學校班車在送學生上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徐某不幸身亡。經查,該班車司機有醉酒架車情形。
【案例評析】由於該學校用班車統一接送學生上下學,應解釋為學校已經介入了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的學生有完全維護的義務,由於該班車司機的醉酒駕車導致了該起事故的發生,證明了學校對集體上下學的學生沒有盡到安全維護責任。因此該學校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對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況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案例二】郊外野炊酒精潑灑燒傷了女生
【案情】2007年3月30日上午,四川省宜賓市城區南岸某小學幾名老師帶著學校二、五、六3個年級共100多名學生外出春遊,10時許,學校將學生分為8人一組,準備吃火鍋,由於有一個組學生的火鍋火候不好,有人便拿酒精給他們燒鍋。當陳老師上前看火鍋時,一腳踢倒了裝酒精的瓶子,酒精灑出後迅速燃燒,火苗竄起,將圍在鍋邊的3個學生燒傷。
其中傷勢最重的學生,全身燒傷麵積已達40%,醫院已下達(病危通知書)。目前已對其進行了抗感染、抗休克等前期治療,由於燒傷者傷口恢複較慢,今後還要植皮等,估計要一兩個月才能出院。其餘2名學生病性比較穩定,沒有生命危險。目前學校表示肯定會承擔全部醫藥費,全力救治受傷學生。
【案例評析】從目前的教育狀況來看,中小學生大部分時間幾乎都是在學校中度過的,很少有機會擁抱自然,融入自然。他們對大自然有著強烈的好奇心。春遊是學生們走出校園,感受大自然,增長知識、豐富閱曆的一項重要活動,是課堂教學必要的延續和補充,也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春遊不僅可以磨煉學生意誌,開闊學生視野,增強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培養集體意識和團隊精神,而且還可以利用自然和地方人文景觀擴大教育空間,進一步豐富和深化課堂教育內容。
但是,由於近年來因春遊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春遊安全問題一直困擾著春遊組織者,有些學校因為擔心安全問題而放棄組織學生春遊。其實,春遊對中小學的身心、成長都非常有益,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一刀切”放棄組織春遊,而應該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保證中小學春遊安全。要解決中小學生春遊安全問題,需要政府、學校、家長和學生個人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