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法簡,今之法繁。簡者不便於今,而繁者不便於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製其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於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
今則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媮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則以喜怒製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於誣執。民俞,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於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輒以舉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
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於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於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也。
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縋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內以大,出以小,齊人適楚,不知其孰為鬥,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一也。
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貝,惡夫物之偽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今也,采珠貝之民,溢於海濱,糜金之工,肩摩於列肆。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二也。
先王患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製。今也,工商之家曳紈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三也。
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輒以上。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價。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糴。今也,吏之私價而從縣官公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於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於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四也。
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罰。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從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嗬。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將安所措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五也。
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夫法者,天子之法也。法明禁之,而人明犯之,是不有天子之法也,衰世之事也。而議者皆以為今之弊,不過吏胥骫法以為奸,而吾以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今有盜白晝持梃入室,而主人不知之禁,則逾垣穿穴之徒,必且相告而恣行於其家。其必先治此五者,而後詰吏胥之奸可也。
【原典】
古之法簡,今之法繁。簡者不便於今,而繁者不便於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製其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於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
[注譯]
古時候的法律比較簡單明了,現在的法律卻繁雜複雜。法律過於簡單明了的話對於現在的社會真實情況來說不太合適,而對於古代社會來說,法律過於繁雜複雜的話也不太合適。這並不是說現在的法律規則不如古時候的法律規則,而是說現在的社會現實情況不同於古時候的社會現實情況。
從前的時候,君主製定的法律沒有一個不想讓老百姓心服口服,甘願遵守的。想要得到老百姓的新都,就必須要符合他們的實際情況需求。如果了解清楚犯法者的實際情況,那麼這樣給予他的懲罰就一定是合適的。這也是製定法律法規的初衷。
但是,白百姓犯罪的實際情況與法律法規規定的刑罰輕重並不一致。從前的君主痛恨他們犯下的罪行,但是有很同情因為自己的無知而犯下的罪過。因此,在法律法規中隻列舉了一些重要的罪行,在真實情況下炫耀執法官員根據掌握詳細的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做出恰當的判決。
殺人需要抵命,傷人需要服刑,將這些內容寫入法律法規之中,是為了讓老百姓知道君主禁止我們殺人和傷人。至於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或定罪較輕,或定罪較重,能夠讓罪犯願意服刑,這就是屬於執法官員的責任範圍了。任命官員的責任非常重,但是對法律法規是否周密細致不怎麼看重。因此,古代法律別叫簡單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