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到了漢朝和唐朝的時候,國家的教育感化已經不足以感動百姓了。因此,國家便依照法律統一了百姓的行為。老百姓因為害怕自己會觸犯法律,所以他們因為可能會互相勸說和鼓勵,多做仁義之事。
唐朝初年的時候,宰相房玄齡連同宰相杜如晦等人製定了《刑統》這不法律書籍。這本書中將犯罪和懲罰的嚴重大小,甚至連非常細微的地方都清清楚楚地區分了出來,並且用仁義輔助,裏麵沒有寬恕身份顯貴和家財富足之人的內容。也不知道周公旦製定的刑法是否能夠超越這本書?
然而,這部刑法並沒有規定讓百姓一定要積極地行善事,做正義的事情。像夏、商、周三朝代一樣,雖然沒有推行法律,但是法律禁止的事情都不會發生。但是總的來說,也可以讓老百姓努力去做符合道義的正義之事。不過這部刑法不如夏、商、周時期的刑法,還是有一些原因的。
這是國家在政治方麵的錯誤做法,而不是法律的錯誤。因此,當宋朝統一天下之後,繼續沿用唐朝時期的法律條文,隻是調整了一些具體的法律規定,保留了其主要的內容和框架。如果那些負責居民小區內治安事務的小官員能夠公正執法,那麼犯罪分子無論多麼奸詐教化,都會受到應得的懲罰,不能逍遙法外。
但是,法律案件最大的痛苦之處就在於太多,盜賊的數量也太多。出現這樣的清空,它也是有原因的。法律本是公平的,隻是因為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將國家原本的公正法律委托給存有私心的官員來執行,尚且存在這樣的缺陷,更不用說並非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是完美合理的。這樣的話,如何才能管理好一個國家呢?
【原典】
今夫天子之子弟、卿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有罪而使與氓隸並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操。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已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啟奸也。
[注譯]
如今,君主的兒子和兄弟,王公大臣的親屬都是受到君主特殊優待的人。如果他們這些人觸犯了法律,將他們看作和普通百姓或者奴隸一樣,用板子打或者直接處決,那麼朝廷的官員就會沒有羞恥感,朝廷也就沒有了威嚴。
因此,國家規定,他們這些人可以通過支付財物的方式減免自己的罪行,從而可以保障他們免受血肉之苦,鼓勵勸告他們品行端正,奉行公事,遵守法令。所以,關於使用金錢贖罪的法律規定是國家製度,這樣做的目的是未來讓這些人自尊和重,而不是支持他們繼續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一般來說,刑法總是先讓人們在感受搭配痛苦之後,才能讓人感到恐懼;讓人們支付罰款的方法並不能讓人們感到痛苦,隻有讓犯罪之人變得窮困潦倒,才會吸取教訓。如今的情況如何呢?
被判處死刑的人隻需要交納一百二十斤的罰款就可以得到赦免。貴族或者外戚家庭中的罰款數不勝數,即使他們這些人早上殺死一個人,支付一百二十斤的罰款得以免罪,等到晚上再殺死一個人支付一百二十斤的罰款來贖罪,他們的家財照樣還是非常富有,不會因為支付了殺人的贖金而變得貧窮。更何況,這些人本身就是朝廷的官員,他們可以根據其職位級別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一石的罰款也可能不用全部交納,這可以說是在縱容他們殺人。
這些人犯下了罪過,既不需要被鞭打,也不會被處決,本來就已經非常幸運了,但是他們因為違法犯罪而所付的罰款也很少,這就將誘使他們繼續犯罪。
【原典】
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使彼為不能自明者耶,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為誠殺人者耶,流而不死,刑已寬矣,是失實也。故有啟奸之釁,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幸者易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