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譯]
在法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本來就會存有非常多的疑點,如果有人或者被誣陷犯有殺人罪,但是他卻不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或者如果一個人的確殺人了,但是官府卻無法證明他有罪,這兩個案件確實都無法按照死刑處理。
所以,法律中那些減少或者減輕對犯罪懲罰的條文,應該被處決的人可以改為被流放到邊遠地區當兵或者服勞役。使得那些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無辜者,盡管被免除了死刑,但是仍然被流放,這在懲罰是能夠依然太重了;懲罰那些實際殺了人的罪犯隻是服兵役而不是被處決,這在懲罰上又太過於寬大了。
這兩種情況都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還有可能誘使人們去犯罪。那些富貴之人常常逍遙法外,普通百姓卻經常含冤而死,沒有地方上訴。如果法律不能實事求是,那麼無辜之人往往就會心生怨恨,而那些僥幸逃脫懲罰的人將永遠逍遙法外。
【原典】
今欲刑不加重,赦不加多,獨於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啟奸,不失實,其莫若重贖。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士者五刑之尤輕者止於墨,而墨之罰百鍰。逆而數之,極於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鍰。此穆王之罰也。周公之時,則又重於此。然千鍰之重,亦已當今三百七十斤有奇矣。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記》曰:公族有死罪,致刑於甸人。雖君命宥,不聽。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於此,則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且彼雖號為富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於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潰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於贖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於困,而無辜者不至陷於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為也。
[注譯]
現在,如果計劃不增加刑罰,也不經常大赦,隻能在法律條款上做一些修改,能夠不會誘發犯罪,也不會違反實際情況。最好的辦法就是增加贖金的數額。但是提高贖金金額的辦法究竟怎樣呢?
具體內容如下:在古代的五種刑罰之中,最輕的應該是墨刑,犯了墨刑之人交納三十多斤罰款就能夠減免。根據這一標準計算,犯死罪的人需要交納三百七十多斤的罰款,這是周穆王時期的交納贖金標準。
周公姬叔旦時期,交納罰款的標準又有一些提高,但是即使罰款提高到一千鍰,也隻是相當於今天的三百七十多斤。如今對犯罪者需要交納的罰款,不到古時候標準的三分之一。
古時候法律赦免那些情況不明、難以判決的案件,但是不包括與君主同屬一個家族的人,現在那些貴族和外戚都可以通過支付罰款減免刑罰,但是對於那些情況不明、難以判斷的案件,卻不可以通過支付贖金的方式獲得赦免。
《禮記》中有寫道:\"與君主同族的人犯下了死罪,要求讓甸人來執行,雖然君主下令赦免他們,但是甸人也不會同意。\"
現在,如果貴族外戚犯下死罪之後都以這種方式處理,但這不是提升他們自尊自重的方式方法。因此,最好是讓他們與存有疑難問題案件中的罪犯,同樣通過增加罰款數額的方法處理。即使這些人的稱號非常富貴,如果他們一再違法,也會因為支付太多的罰款而感到窘迫,因此他們以後再也不敢不謹慎行事,不再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那些被認為已經犯罪但是其處罰不能確定的人,雖然他們沒有犯罪,但是他們不會因為法律規定而損害自己的身體。如果一個人確實犯了罪過,罪行無法證明,雖然法律法規沒有嚴格懲罰他們,但是他們也會因為支付太多罰款而變得窮困潦倒。這樣,就會使的確犯罪的人陷入貧窮,無辜的人也不會受到鞭打和殺害,一舉兩得,這真是一件非常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