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當事人確實是理直的,他就會熱心幫助,竭盡全力,非打贏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氣越來越大。當地有一戶富豪,想吞沒一戶窮人出典的田產,故意用一張舊紙,偽造一張“絕賣”的地契,地契上雙方及中人、證人的簽名畫押一應俱全,墨色濃淡也呈現年代久遠的樣子,還雇了個刻圖章的,刻了一個假官印蓋上。等到那戶窮人來贖田產時,就拿這張偽契作為證據,反咬一口,說是那戶窮人無賴誣陷。那戶窮人到官府起訴,可是地方官有目無珠,見那戶窮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張沒蓋官印的“白契”,而那張偽契有官府的紅印,就確認被告的偽契是真實的,反過來說原告是胡攪蠻纏,原告是老實人,一時不知如何辯解,被轟了出來。原告想想實在氣不過,來找吳墨卿請求幫助。吳墨卿仔細盤問原告,覺得原告確實是個老實人,就想盡辦法幫助,他找到衙門裏的書吏,請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張契約。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綻,趕緊回去告訴原告,說:“那張契約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裏收藏契約,為了防止遺失、折皺,都是對折後夾藏在書中的,時間長了,就會被蟲咬出洞來,那張契紙上雖然也有兩個洞,可是和折縫對不齊。你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對方把那本夾藏契約的書本拿出來核對洞,他拿不出來就說明是偽造的。”那戶窮人依計而行,果然打贏了官司。
不過,像吳墨卿這樣的訟師,在古代隻是少數。當時律師的水平還是參差不齊的。
在古代,讀書人的最高理想是經過科舉考試出人頭地,步入仕途,除了作官之外,實在是考不上了,就去務農,或者教書,這個在過去都算是正當職業。
實在沒了奔頭才去作訟師這個非法的行當。既然是非法的行當,很多人也就自甘墮落,不顧事實、法律,一味翻雲覆雨,顛倒黑白。明人筆記中說蘇州的訟師分成幾個等級,最高級的稱“狀元”,最低的叫“大麥”。狀元論起訴訟來,“指天畫地,真有懸河建瓴之勢,可令生者死、死者生,幬張變幻,時陰時陽,百出不窮。”
清朝人紀昀的,也就是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裏記載了不少訟師自作自受的故事。有個故事說,有個人想要謀奪哥哥的遺產,請了個訟師來,兩人躲在秘室裏商量,那個訟師指手劃腳,設計陷阱,無不周到,最後說到得意處,掀著胡須大笑道:“令兄就是虎豹,也難逃羅網!可你怎麼酬謝我呢?”那人感激的說:“我和你這麼要好,情同骨肉,怎麼會忘了你!”正說得在勁,忽然他大哥的鬼魂進來了,大笑著說:“你和這樣的人作兄弟不是太危險了嗎?!”兩人吃了一驚,嚇昏了過去。
古代的“狀師”、“訟師”在進入民國之後,被律師製度所取代。
成書於1879年的薛福成《籌洋芻議》,大概是最早采用“律師”一詞的。這本書建議聘請外國律師,“參用中西律例”,來和列強推論廢除領事裁判權問題。改良思想家陳虯在他1892年出版的《治平通議》一書中建議設立律師製度,製訂律師條例,以律師驅逐原來的訟師。以後律師一詞被普遍接受。清末起草的民刑訴訟律草案中設定了律師的製度,民國成立後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師法律。這樣在曆史上第一個開業律師被殺兩千五百多年來,中國才有了正式的律師。
但他們的功能並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訴訟關係裏發展出一種新的“司法黃牛”。司法體係裏的某些參與者,繼承了“狀師”與“訟師”的角色,一仍舊慣地玩著包攬訴訟,賄賂法官的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