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古代律師這個話題,還是挺多。前邊我們講過狀王宋士傑的故事,現在咱們再來講講中國古代這些律師們的生存現狀是怎樣的。
其實,律師一直是被中國古代禁止的行業。不過,律師出現雖早,可是被禁止的時間也早。前邊的章節也講了,鄧析這位律師祖師爺的下場實在太慘了,這個職業成了個高危行業。
戰國時期占了上風的法家理論強調法律要公開,認為這樣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負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為害怕而躲避犯罪。所以,才有鄧析這樣的律師人生存空間。
不過,封建統治者,並不希望百姓們很懂法,也不希望有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在衙門裏,你就聽判決就行了,不得爭辯,誰爭辯就要吃苦頭,死不承認的一律上刑。
但是,社會發展決定,這個世界是需要律師這個職業,老有人想要打官司,一般人又見不到法律法條,就給找個明白人代理,所以,有需求就有市場。律師在過去學名叫訟師,這個行業也就應運而生了。
不過,當時的律師屬於地下行業,跟現在的偵探差不多,馬路上三輪車後邊寫著閆偵探,再寫個電話號碼。律師也差不多,都屬於地下行業,存在並不合法。
“訟師”這詞算是比較雅的了,一般官府都管這些人,叫“訟棍”,代理訴訟的惡棍、“嘩徒”嘩眾取寵之徒,就這意思。
嚴格規定凡是訴訟活動都必須當事人自行進行訴訟活動,不得有代理人代為辦理。除了婦女、老幼、現任或退休官員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為出庭應訴,其他人一律都要親自出庭。
有聽眾估計要問了,過去識字的人也少,找人代寫個狀紙,違法嗎?這不也是律師該幹的事嗎?
一開始就連代寫訴狀也是不允許的,《唐律疏議?鬥訟》專門設有“為人作辭牒”的律條:為人代寫訴狀要負擔誣告反坐的刑事責任,要被打板子五十下。
不過後來,考慮到實際情況,代寫訴狀可以了但是請人書寫訴狀,代寫人也不得對訴訟事實、情節有所加減,說得簡單點兒,就是你不能在狀紙上寫關於你對這個案件的意見。
但訟師這個職業還是違法的,宋朝法律則直接規定代人訴訟為犯罪,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詔規定:各類人物告訟與己無關的事就要處以決杖、“枷項令眾”十日。經常為人告訟、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皇帝,決杖後配軍籍。
除了直接替人訴訟外,向人傳授訴訟的知識更被視為大罪,輕則打板子,重則流放。
但是民間對法律市場的需求很大,有人就又想辦法了,我不去出庭,我出本書行不行?
比如,尹劍翔準備寫一本,《教你如何打官司》,行不行?
告訴大家,不但不行!而且處罰的更嚴格!一旦發現,書籍立即銷毀,作者杖一百流三千裏。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購買者杖一百。是不是有點背脊發涼?
所以說,還是今天好,社會主義好,在電台裏說法律都沒人管,不用挨板子。
盡管法律如此嚴禁,可是民間訴訟活動總是需要有人幫助,即使不能代為出庭訴訟、辯論,出庭時如何講話,如何提供證據總還是需要有人指點的。所以這一行當還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隻不過是把這個行當變成了一種“地下行業”而已。
在民間從事訴訟指導的訟師,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盡力為委托人服務,“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為人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訴訟知識,頗有點近代律師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為“訟棍”。
據清代人的筆記,清朝雍正年間,在鬆江就有一個這樣的訟師。這位訟師名叫吳墨卿,他從事這一行當認認真真,凡有人請他起草訴狀的,他都仔細詢問實際情況,如果明顯是理虧的,他就會給當事人講道理,力勸當事人不要起訴,實在勸不成的,他也會拖延訴訟程序的進行,想方設法和對方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