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紙質化後,在受理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曆代法律就都規定,不能在依靠口頭契約了,一定要提交書麵的合同作為最重要的證據。
不過,很多人也在合同上動了動歪腦筋,有人就開始偽造合同了。宋代的《折獄龜鑒》這本書裏,就記錄了兩個案件,來說明有人是如何製造偽契約的。
一個是這樣的,有人事先做好的偽造的契約,然後把它放在茶葉水裏邊泡,然後再晾幹了,這紙張就發黃了,跟放了好多年的紙張一樣。
還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有個人竟然把另一方的印章盜了出來,蓋在了一張空白的紙上,然後再填寫了合同的內容,然後去官府告狀,找人家要錢。
元朝時,還有一批人,用墨魚汁寫假合同,騙人,過了一年半載後,這些合同上的字跡就都褪色了,有的甚至變成了白紙一張。
後來人們管墨魚都叫“烏賊”,就是打這來的。
古代的契約中,雖然是“官有政法,民從私契”的原則,但是也有一些限製,一旦觸及到了這些限製,合同就無效了。比如說之前的節目中提到過的,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一定得限額,還比如說,不能以田地或是耕牛作為抵押。如果這些寫到了合同上,那麼這份合同一打到官府,肯定是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
到了現代,合同法中也規定了一些合同,即便是訂立了,也是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個解釋一下,比如,以買賣合同的方式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私分國有資產。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係故意,另一方係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複原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