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遺囑優先?還是繼承優先?(1 / 2)

遺囑是死者的意誌體現,但是我們該不該遵從遺囑的意願去分配財產呢?中國古代,就有這樣的案例是值得人們深思的。

先來講一個西漢的故事,西漢時沛郡有一個家產達到二千萬錢的富翁,妻子先去世,留下一個才五歲的兒子。而早已出嫁的女兒和父親關係不好。

當富翁自己得了重病後,就叫來族人做了一份遺囑,將所有的財產都留給女兒,隻給兒子留下一把寶劍,並說明要到兒子十五歲時才可以將寶劍交付給兒子。富翁死後,女兒繼承了全部財產。

那個兒子長到十五歲時,就來找姐姐要那把寶劍,姐姐卻不給他。他隻得到官府起訴。沛郡太守何武判決說:“富翁是看到女兒不是善類、女婿更是貪婪,惟恐將財產交給小兒子後,小兒子管理不了,就連生命也有危險。因此才姑且讓女兒來繼承,實際上隻是寄托的意思。劍就是決斷的意思,他是希望到了兒子長到15歲後能夠自立,而貪心不足的女兒必定是不會將寶劍交出的,必定要到官府打官司,因此寄希望於我這樣的法官能夠領悟到他的真實意思。”

於是判決財產全部轉歸兒子,並對富翁的女兒、女婿喝道:“壞女兒、惡女婿得以溫飽十年,算是幸運的了”。

這就是著名的“何武斷劍”的故事,作為一個典型的案例,被以後很多談論裁判的書籍所引證。

從現代眼光看,何武隻憑一把寶劍就全盤推翻原來遺囑的意思,這樣的解釋確實有點牽強附會,而且富有主觀臆斷。但這種案件在中國並不是孤例,而且還相當普遍,很受大眾的推崇。

北宋時,就有一個案例,幾乎和這個安利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這個案例叫“張詠分金”,說杭州有個富翁,妻子早亡,兒子三歲時,他就得了重病,然後他親手寫下了遺書給了自己的女婿,說:“將來分家時,財產十分之七歸女婿,十分之三歸兒子。”

立下遺囑後不久,富翁就去世了,兒子長大後,就找姐夫去要回屬於自己的那十分之三的財產,沒想到就連這份財產他姐夫也不想給。

兩個人一鬧,就鬧到官府來了,當時的杭州知府張詠,一看到這份遺書,當時是肅然起敬,哎呀,這個老爺子太聰明了!

然後,他就對女婿說:“你嶽父聰慧過人,當時他兒子年幼,隻能這樣囑托你,不然的話,這孩子肯定死在你的手裏了。”說完,張詠把判決給翻過來了,十分之七的財產歸兒子,十分之三歸女婿。

其實這種事放在古代,法官的判決並不枉法,因為中國古代並沒有規定,是遺囑繼承優先,還是法定繼承優先。而法官判決時,很多時候,都是判決法定繼承優先,這個再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並不屬於枉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