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後,我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房產政策、養老保險、勞動保障等成為百姓最關注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在促進政府行為更加依法規範、打造高透明度的“陽光政府”的同時,也讓百姓辦事更加“心知肚明”。
政府可以公開哪些信息?
《條例》中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兩類主體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公開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公共信息,有利於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獲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國內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並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是確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製度。政府信息量大麵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麵。為了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條例》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三是明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這是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