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遭到嚴重踐踏,人民代表的選舉和人民代表大會均被迫中斷。從1968年起,各級革命委員會取代了各級人民政府。一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作出了一係列重大決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引下,浙江從實際出發,采取切實措施,使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得到了逐步恢複和加強,開始了地方法治建設的曆史征程。

(一)改革開放:浙江法治建設初創階段形成(1978-1992)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這次會議重新確立了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組織路線,把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實現中國曆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但實現工作重點的戰略轉移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由於長期以來受“左”的思想的影響,人們習慣於用“左”的觀念來判斷改革新事物,所以,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必須係統清除“左”的思想影響,按照實事求是原則,采取切實措施,恢複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

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設的價值探索/1978-2008

1浙江民主法製的恢複及價值探索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恢複。1979年12月11日至18日舉行的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方針的指引下,全麵撥亂反正,肅清“左”的影響,實行工作著重點的轉移。這次會議根據憲法的規定,第一次選舉產生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取消浙江省革命委員會,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恢複。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後,各市、縣、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相繼選舉產生。至1985年,全省共有8個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64個縣、6個不設區的市和19個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努力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恢複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1977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批準恢複1968年撤銷的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1979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召開了省級機關和杭州市黨內外幹部大會,充分肯定了新中國建立十七年來浙江省統一戰線工作的成績,從根本上推倒了林彪、“四人幫”強加在統戰部門及其幹部身上的不實之詞,使廣大統戰幹部從沉重的精神枷鎖中解放出來,增強信心,積極工作。在各級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下,全省各級統戰機構逐步得以恢複和建立,統戰工作出現了廣泛團結、生機勃勃的新局麵。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形式,1977年12月16日至24日,政協浙江省委員會第四屆第一次會議召開。這是省政協繼1964年9月召開省三屆一次會議並經受十年“文化大革命”後恢複活動的第一次重要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省政協常務委員91人,其中黨外人士占56.1%。

“文化大革命”期間,浙江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各級組織被迫停止活動。粉碎“四人幫”後,農工、民盟、民革、民建、民主促進會和九三學社等民主黨派陸續恢複組織。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浙江又建立了致公黨杭州市工作委員會、寧波市支部,工商聯的組織也得到了恢複。

初創階段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恢複和進一步健全,使浙江社會主義民主和法製建設得以恢複和發展,民主機製逐漸形成,廣大幹部群眾轉變了思想觀念,為浙江改革開放的順利發展奠定了民主法製基礎。民主法製建設結束了“文化大革命”時期由於司法機構遭到破壞而出現的混亂局麵,民主政治建設得到法治保障。改革開放初期,浙江全省黨員幹部積極開展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在思想上、組織上進行撥亂反正和整頓,各項工作恢複和發揚實事求是的優良作風。根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撥亂反正,複查糾正了因對林彪、“四人幫”不滿和為鄧小平遭誣陷鳴不平而被判刑的三類案件,複查“文化大革命”期間判處的刑事案件,改判糾正冤假錯案,使遭受迫害的幹部群眾,得到平反昭雪,使改革開放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設得到法治保障。

2浙江地方立法的啟動及價值探索

地方立法權的確立。我國地方立法在新中國成立初期較為活躍,但到1954年憲法頒布後,從憲政體製上說,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地方立法被中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家對立法體製進行了改革。1979年7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並明確規定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1982年憲法對此予以確認並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確立了中央與地方兩級立法體製。同時,地方組織法經過1982、1986年的兩次修改,將地方立法權擴大到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但有權製定地方性法規的市的立法,必須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施行,並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自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1979年地方組織法作出補充後,作為浙江省政府所在地的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即確立了擬定地方法規草案的權力,到1986年正式取得製定地方性法規並報請批準後實施的權力。1988年,寧波市被國務院批準為較大的市,也獲得了地方立法權。從此,在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浙江省人民政府獲得地方立法權和行政規章製定權。從1979年到1992年,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共製定發布地方性法律法規78件,批準杭州、寧波兩市立法16部,修改、廢止7部。1979年至199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製定政府規章211件。

初創階段的浙江立法在民主政治建設和促進改革開放兩個重點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初創階段,浙江首先進行民主法製建設,開創了浙江省地方立法先河的第一部浙江地方性法規--《浙江省縣級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試行細則》,就是關於民主法製建設的立法,在1980-1982年浙江省首次行使縣級直接選舉的重大民主政治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人民當家作主權利的行使起到保障作用,推進了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同時,初創階段的立法也為促進浙江經濟的發展奠定了法製基礎。首先在對外開放方麵進行大量立法,促進浙江外向型經濟的形成。如,1984年6月,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寧波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實施辦法》、《寧波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等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其中《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暫行條例》是全國最早製定的關於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專門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對於寧波市以至全省的對外開放工作都起到了較大促進作用。

當然我們也不能不看到,盡管在初創時期浙江取得了一定立法成就,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從立法內容上看,一是重管理,輕服務。多數立法都表現為“管理”型立法,側重於從行政部門角度規定行政權的行使,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民權利與義務、政府權力與責任的脫節、錯位和失衡。二是立法內容在反映地方特點方麵還有欠缺。征求意見不夠全麵和充分,存在聽取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多,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少的做法。三是立法基礎較薄弱,立法隊伍還不適應要求。

3浙江司法機關的恢複及價值探索

在“文化大革命”中,浙江各級公安、司法機關遭到嚴重破壞。粉碎“四人幫”後,政法機關得以恢複和發展。隨著浙江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法各級機關機構不斷完善,隊伍不斷壯大,製度不斷健全,建立了一支能“嚴格執法,依法執法,文明執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確保社會政治穩定,人民信得過的政法隊伍。

人民法院的恢複和發展。從1972年起,浙江省陸續開始恢複法院建製,至1978年底,全省共有高級人民法院1個,中級人民法院9個,基層人民法院73個,全省法院工作人員1722人。人民法院先後設立了審判委員會,刑事、民事審判庭等機構。1980年7月,依據《法院組織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經濟審判庭,標誌著浙江省經濟審判工作的起步。至1985年7月底,全省所有人民法院都已建立經濟審判庭。1988年5月,浙江省第一個行政審判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成立。同年8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成立,標誌著浙江省行政審判的誕生。改革開放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又先後增設了經濟審判庭、執行庭、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在全省各鄉鎮建立了人民法庭。到1992年,全省已成立488個人民法庭。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準成立寧波海事法院。這是我國繼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武漢、海口、廈門之後,依法設立的第九個海事法院。寧波海事法院的正式成立,結束了發生在浙江的海事、海商案件由外地海事法院管轄的曆史。

人民檢察院的恢複。浙江檢察機關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經曆了從無到有,從撤銷到恢複的曲折曆程。尤其是1968年至1978年間,由於各級人民檢察院實行軍事管製,以及1975年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機關從事實上到法律上相繼被取消,中斷工作整整10年。直到1978年6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才重新掛牌辦公,全省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也相繼恢複。

司法服務機構的恢複。隨著法院、檢察院的恢複和發展,司法服務機構也得到恢複和發展。改革開放初期,律師隊伍得到恢複,律師事務所得以建立。1981年浙江全省建立律師事務所43家,專職律師人數121人,兼職律師人數26人。到1992年,律師事務所已發展到148家,專職律師達到916人,兼職律師發展到528人。律師任職也從原來的終身製變成聘用製,職業資格從考核製變為考試製,大大提高了律師的素質和執業能力。浙江的公證機關也得到了恢複和發展。1981年,浙江公證機關設41個公證處,有公證人員63人,到1992年,公證處發展到95個,公證人員發展到574人。

初創階段,浙江各級司法機關的恢複和發展,從法治建設功能上看,主要體現為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保障浙江社會穩定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實現。

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初創階段,人民法院加強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維護了社會、生產、工作秩序。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庭公訴,揭露犯罪,宣傳法製,有力地打擊反革命政治勢力和各種犯罪分子的反動氣焰,促進了社會穩定,保證了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據浙江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僅從1980年1月到1981年3月,全省共判處各類刑事罪犯5326人;審理辦結一審各類民事案件29586件;複查“文化大革命”判處的刑事案件39726件,從中改判糾正冤假錯案10870件。各級司法機關在打擊刑事犯罪,加強經濟司法、民事審判工作,加強法製教育,參加“綜合治理”,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促進經濟發展,為改革開放保駕護航。為了充分發揮經濟審判對經濟運行和發展的調節、保障和促進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切實加強對經濟審判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審判力量,抓緊業務培訓和指導,同時強調訴訟經濟原則,提高辦案效率,使經濟審判工作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對於爭議標的額大,影響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的案件,及時立案、審理和執行,幫助追回流失的資金和貨物,使不少企業擺脫困境。各地人民法院努力拓寬服務領域,積極為經濟建設提供訴訟外服務。除通過建立經濟司法聯絡員、企業聯係點,開展法律谘詢、司法建議等多種形式,為企業和經濟部門服務外,還在全省實行法院組織訴前催款專項服務活動。對幫助企業擺脫債務牽連,提高經濟效益,鞏固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製,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