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64條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製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製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製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這就將地方性法規大致分為三種類型:執行性法規、地方事務性法規和先行性法規。從浙江地方立法實踐來看,追求地方性事務的特色立法和先行立法是浙江法製的總體特征,其理性價值就體現為“特色”和“先行”。
(一)特色立法的理論價值探索
如前所述,浙江在地方立法中,努力探索特色立法,與地方實際相結合,注重地方特色。從理論上看,這種特色立法是對地方知識理論和民間法理論的實踐。
1地方性知識法律理念的實踐
浙江立法的“特色”,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法律觀念,具有本土化特征。地方知識作為一種新的知識形態,紀爾茲把它運用到對法律的理解中。“法律與民族學是屬於地方的技藝;它們都憑借地方性知識來運作。作為地方性知識的法律觀念,主張遠離法律的功能論思考方式,因為這種思考方式往往導致法律的工具化,而容易忽視法律的另一個方麵--地方性的法律想象往往容納了人們對人生意義的思考、生活的態度、對宇宙的想象、鄰裏相處之道等等非技術性的意義因素。法律本身是一個意義體係,而不僅僅是一種治理的機製。由於法律是對社會關係確認、抽象和概括的表現和產物,其生成與發展依賴於特定的情境。正如肖傑所說:“法律的內涵也應在地方化的語境中去理解,無論一般性的法律概念,還是具體性的法律知識,都存在地方化特征。”“法律的地方知識維度對於現代法治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這就闡述了法律地方性的特點,如果脫離了法律的地方知識維度,地方立法就失去了立法基礎。所以,朱蘇力教授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提出了“本土資源論”。浙江地方立法根植於浙江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文化、曆史、民俗特點,把對所發生的事件的本地知識與對可能發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聯係在一起,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地方立法體係。
2浙江地方立法“民間法”特征的體現
同時,浙江地方立法的“特色”,還表現為民間法作為社會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受到了地方立法的重視。民間法廣泛存在於國家法之外,填補著國家法遺留的空隙,甚至構成國家法的基礎,其往往基於各地的風俗、習慣而有所不同。國家立法包含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比之下,地方立法的定位更接近於民間法,因而站到了整合民間法的前列,為中央層麵的立法與民間法的溝通提供一個緩衝地帶和積累經驗的平台,從而形成中央立法-地方立法-民間法的互動範式,以利於法治在本土資源的沃土紮根,也利於市民社會的成熟。
在浙江,民營經濟發展迅速,市民社會較為成熟,不同群體的利益已呈現多元化的格局。此時,最重要的是,表達這些多元利益的製度途徑。浙江在這方麵基於先天的優勢,嚐試具有實效性的地方立法,將各種利益形態融彙起來,並通過法定程序在製度內集中表達出來,以避免其在製度外部形成合力甚至衝擊製度。在此基礎上,不斷加強利益整合,協調利益關係,完善激勵約束機製。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製度建構,可以表現出對全國各地都有示範效應的普適性規則,為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平衡立法,提供參考模式,理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利益關係,形成獨具特色的地方治理基礎。
(二)先行立法的理論價值探索
根據《立法法》第64條的規定,在中央立法尚未涉足的領域,地方有權先行立法,這就為地方先行立法探索立法經驗提供了法律依據。先行立法與特色立法有相同之處,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創新性和探索性,但又有很大的不同。特色立法多是對較成熟的地方特色經驗進行提煉,成熟了再製度化、規範化;而先行立法,其法製化本身就具有探索性。先行立法中有體現地方特色的內容,也可以超越一定地方的地域範圍進行法製創新。浙江在地方立法實踐中,從立法原則到權限劃分,再到地方立法衝突解決機製,都有一定的探索空間。
1“不抵觸”原則下空間的擴展
“法治地方”建設的所有成功經驗隻有建立在維護國家法製統一的基礎上才是正當的。那麼如何處理既維護國家法製統一原則,又體現地方特色?首先,我們應當弄清國家在哪些方麵法製必須是統一的,即地方立法首先要弄清上位法的邊界。《立法法》明確列舉了10個方麵隻能製定法律的事項,涵蓋了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關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事項;自治製度事項;犯罪和刑罰事項;限製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事項;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的財產權事項;民事基本製度;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訴訟和仲裁製度以及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其他事項。第56條中明確規定了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行政法規,涵蓋了兩個方麵: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這種明確列舉,為我們進行地方立法明確了上位法的邊界,我們就要從是否有抵觸的方式上去考察地方立法是否堅守了維護法製統一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