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立法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從1978年憲法確定地方國家機關享有立法權以來,我國地方立法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地方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的發展,以及維護社會的穩定等各方麵,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地方立法作為整個國家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自身獲得發展的同時,也為整個國家的立法積累了經驗,創造了條件,並以自身的存在構築起我國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大大充實了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內容。因此,地方立法的意義不僅在於地方,而且在於整個國家。
梳理浙江改革開放30年走過的立法曆程,我們深深體會到地方立法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但也應當看到條件的製約。因此,深刻理解和掌握地方立法原則,推進地方立法發展,這是我們今後必須努力的方向。
第一,充分認識地方立法的條件製約。一是政治的開明程度直接影響法製的進程。開明的政治條件會促進立法的快速發展,保守的政治條件會阻礙法製的進步;立法對推進政治進步也具有反作用。二是地方立法進程直接受製於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但法律對經濟發展具有反作用,法律並不總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如果不能及時跟上發展要求,法律往往會阻礙經濟發展。浙江立法機關要站在推進經濟發展角度進行廢、改、立法,適時保持立法的引領效應,推動經濟發展。三是地方文化決定地方立法水平。地方立法受到地方文化的製約。要進行高質量的地方立法,必須提高地方法製文化。同時,地方立法也會反作用於地方文化。可以發揮法律積極功能,用立法推動文化發展。
第二,深刻理解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則。地方立法必須堅持立足地方實際、突出地方特色、發揮地方自主權、適度立法原則。立足地方實際,是地方立法的出發點;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發揮地方自主權,是地方立法的動力;進行適度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操作規則。
第三,地方立法發展趨勢。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全麵落實,地方立法之路會越走越寬。民主化進程將步入法製,經濟市場化的發展將全部納入法製軌道,文化的發展將依法規範。和諧社會建構的終極目標必然出現法治社會。地方立法本身將在規範中運作,運作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