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法治政府建設在中國僅僅走過10個年頭,諸多的傳統和現實問題在建設過程中不斷出現,成為我們建設過程中的瓶頸。如果這些矛盾和問題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本身就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化,在積極解決的過程中,也為我們的進一步建設提供了空間。

(一)“三大矛盾”是浙江政府法治建設必須解決的主要問題

由於受傳統與現實因素的影響,地方政府法治建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矛盾,經濟的快速發展與政府法治建設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政府法治建設的長期性與地方的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評價機製之間的矛盾、地方行政法治與全國行政法治建設水平差異之間的矛盾,成為製約和困擾浙江政府法治建設的主要問題,從而影響了地方政府法治建設的進程。

1經濟的快速發展與政府法治建設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

當前,浙江在展示其多元化發展魅力與活力的同時也遇到了發展瓶頸,“能源荒”、社會穩定及環境治理等問題凸顯。麵對這些社會經濟問題,政府的法治建設相對滯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鄉二元結構還沒有完全打破,城鄉之間勞動力等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需要進一步推進責任政府建設,完善社會保障體係,在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上給予更多的扶持,最終實現農民與市民的平等發展。要努力縮小區域間的發展差距,實施以觀念更新、製度創新、管理創新、投資配套與傾斜等為內容的欠發達地區推進工程。

經濟的快速增長與目前政府職能轉變也存在著不協調。目前,政府審批事項仍然過多、過於集中和減瘦留肥、明減暗不減等問題,因此,還必須進行規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削減審批項目,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逐步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製、規範高效的審批運行機製、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機製,將政府職能從微觀管理轉到宏觀管理、依法管理和搞好服務上來,還需要在行政方式上加以改進,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經濟全球化對政府法治建設提出更高的要求。隨著中國經濟融入世界經濟體係,國際貿易摩擦進一步加劇,對浙江政府法治建設提出更高的要求。政府在履行經濟調節職能的同時要加大力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把工作重點放在嚴格市場準入監管、確保市場主體的合法性,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提高市場競爭效率,監督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市場主體權益上。同時,還要創新市場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即在內容上全麵調整市場監管程序,重新配置市場監管資源,以形成規範有序、運轉協調、管理高效的政府市場監管體係,在方式上運用信息技術,強化政府對市場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和加工的功能,提高市場預警的準確性和超前性,並且建立政府的快速反應機製,提高對市場秩序的整體把握和控製能力。

2政府法治建設的長期性與地方以GDP為核心的政績評價機製之間的矛盾

由於依法行政的成效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從隱性到顯性、從短期效果到長期效果的逐步發展過程,開展依法行政不能過於急功近利。正因如此,一些基層行政人員對法治采取實用主義或工具主義的態度,對其有用的就用,對其作用不太大的就不用;對其好用的就用,對其不好用的就不用。同時,長期以來我們習慣於將GDP作為一個地方、一個行業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觀測手段和標準,同時各級政府也習慣用GDP來考核公務人員特別是行政首長的政績。這就給人一個誤解,隻要GDP上去了,官員就有了政績,他的升遷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而如果GDP上不去,即使文化發展、社會發展或者其他方麵做得很好,也不能顯示他的政績。以GDP為核心的政考評價體係存在著重大的負麵效應,大量的“政績工程”造成的官員腐敗、資源浪費、環境汙染已經給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鍾,由此帶來的大量的行政違法行為特別是程序違法行為大多數打著提高行政效率的旗號而披上合理性的外衣。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盡快廢除唯GDP主義的政府業績評價體係,糾正那種見物不見人的片麵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更加突出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麵對經濟發展與資源和環境需求間的矛盾,要以政府宏觀調節與市場相結合的手段,激勵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利用,廣泛倡導全社會的綠色消費與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與循環利用水平等等。也正基於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著名行政法專家馬懷德教授在法製日報主辦的“縣域法治高層論壇”上提出:要將“法治GDP”納入“新政績觀的指標體係”。

3地方行政法治與全國行政法治建設水平差異之間的矛盾

依法治國是一個全方位、全局性的國家工程,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地方有力推進的體製下逐步實現國家行政法治和地方行政法治。因此,行政法治作為一項規模宏大的全方位社會工程,必須對立法、執法、守法、普法、法律監督等行政法治的各個環節以及每個方麵全麵規劃,整體推進,而不能零打碎敲,零星建設。實踐中各地在依法行政時往往隻願抓麵上的、容易出成效的製度建設,而不願抓深層次的、不容易見成效的法治建設,結果常常導致事倍功半,甚至相互抵消。如一些地方政府隻注重抓行政立法,不太注重嚴格執法、守法和監督,結果導致法律無法真正落實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當然,法治的整體推動並不排斥在特定時期集中力量加強某一薄弱環節或關鍵環節的法治建設,如當前重點做好執法環節的建設;但這種特定的單項法治建設理應以法治的整體推動為基礎,又應當與整體推動相銜接,以此將依法治國和依法治省工作深入地向前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