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級政府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曆程中,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政府法治建設各方麵取得了顯著的進步,對於浙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綜觀浙江政府法治建設,在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發展動力等方麵都形成了一定的建設軌跡,形成了“建構”與“進化”兩大特點。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和認真探索,可以總結出地方政府法治建設模式,為全國各地地方政府法治建設提供理論借鑒。
(一)浙江政府法治建設經驗
1發展方向: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指引,以人為本,推動政府法治建設健康發展
科學發展觀對各級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職能的轉變,提出了一係列新要求。科學發展觀要求政府必須尊重客觀規律,在管理理念上樹立統籌協調、以人為本的觀念;在職能上轉變到主要為市場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麵發展。
在浙江政府法治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把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作為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與發展方向。浙江在全國率先推行鄉鎮企業產權製度改革、小城鎮戶籍製度改革、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等一係列改革,根據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著眼於解決當前最突出的經濟社會矛盾,為社會提供最基本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使浙江在城鄉協調發展方麵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在解決“三農”問題上,開始建立健全為農民就業服務的機構,從農村勞動力總量控製向疏導和服務方向發展。浙江部分地區還積極推出了土地換社保、提供就業培訓、成立“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等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方法。在統籌人與自然發展上,製定了可持續發展浙江行動計劃,實施了“十年綠化浙江”、建設“綠色浙江”等重大舉措,重點加強對耕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嚴格控製人口自然增長,並積極探索集中化、市場化治理汙染的路子。在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方麵,著力推進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在全國率先開始行政公開試點,開展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改革行政管理體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投資體製、規劃體製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製,加快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改革與發展。圍繞社會發展轉型,著力推進社會領域體製改革。以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為重點,積極推進就業和社會保障製度建設,加快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深化教育、衛生和文化等體製改革,強化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製基礎。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強化公眾參與和利益表達機製,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在法治政府實施推進上,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充分考慮政府改革的力度和社會可承受程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形成全社會關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動改革的良好局麵。上述做法都體現了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的基本理念。
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的成功經驗啟示我們,法治政府建設的目的是為了發展的和諧,在整體上推動經濟社會的進步。法治政府建設追求的並不是發展的速度,也不針對某個工程直接發揮作用,而是一個社會的持久穩定、和諧與發展。在實際社會中,真正推行法治建設,可能要以犧牲短期的經濟增長速度和局部的經濟發展利益為代價。因此,樹立科學發展觀對於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發展路徑:堅持中央統一領導與地方自主創新相結合,發揮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
堅持法製統一與地方自主創新相結合,發揮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是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的另一成功經驗。我國是實行單一製的國家,地方法治必須在保證國家法製統一的前提下推進,實現國家法製統一與地方自主創新相結合。法治政府建設是一個全方位、全局性的國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國家行政法治推進不力,地區行政法治發展嚴重不平衡,甚至在國家法製統一受到個別地區嚴重破壞的情況下率先實現地方行政法治,也不可能將地方行政法治簡單相加構成國家行政法治,而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地方有力推進的體製下逐步實現國家行政法治和地方行政法治。因此,在建設地方法治政府過程中,一方麵,地方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在基本法律製度、政府權力結構等方麵必須在中央設定的架構內行事,作為地方也必須緊緊圍繞黨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來推進法治工作。同時,在基本的製度框架內,地方可以充分利用其靈活性和資源優勢,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麵作一些創新性的嚐試。
應該說,浙江政府法治建設的每一個變革都與國家法治建設進程有著緊密的聯係。這一點在上文浙江政府法治建設的變革中已全麵闡述,故在此不再贅述。浙江在國家基本的製度框架內,充分利用地方的靈活性和資源優勢,在建設法治政府方麵作一些創新性的嚐試。第一,浙江政府從各地實際出發,尊重群眾在實踐中創造的改革和發展的不同模式,如溫州模式、浙北模式等。這些不同模式既推動政府管理體製的創新,又推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第二,浙江政府對不完全的計劃和不完全的市場進行銜接,在本地區範圍內對產業結構和企業投資進行積極的幹預和協調,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經濟的增長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第三,地方政府對中央的宏觀調控措施進行市場化調整,減弱了轉軌時期宏觀調控措施難以避免的行政化傾向和“一刀切”弊端。地方政府既是中央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者,即調控主體;又扮演著當地企業“總代表”的角色,參與本地企業吸引外地資源、開拓銷售市場,在地方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使地區經濟在宏觀緊縮條件下獲得適度增長。第四,在製定執行性規章時,注重創設具有地方特色的具體規定,不搞重複立法,發揮政府立法的自主性。如在行政管理領域,率先在全國進行依法治市試點,推動行政公開製度,改革行政審批製度等方麵都體現了政府自主創新的一麵。第五,在行政執法方麵,率先探索執法監督製度與執法人員資格製度的改革,體現了超前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