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經驗告訴我們,法律程序(製度因素)與法律職業(人的因素)這兩個方麵對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決定性作用。這裏的“人”顯然不是一般的人的因素,而是強調職業化的法律人及其技術和倫理素養。托克維爾認為“美國的貴族是從事律師職業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這種理性就是被馬克斯·韋伯界定為“一種手段和程序的可計算性”的形式理性。浙江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在司法公正的建設之路上,采用積極的推動手段,加強學曆、業務教育,提高在職人員文化、業務能力;同時通過引進競爭,強化製度規範,促進在職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能力。在推力和壓力共同作用下,使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水平不斷提高,形成了浙江傳承職業素養、高學曆、高素質的法律人隊伍。
在社會各個行業中,司法界的職業行為至為特殊,它不僅僅是行使裁判權,解決社會中的各種糾紛,而且行使司法權這種過程本身,實際上是向案件當事人宣誓正義的準則。司法更是一種“人為理性”、“技術理性”,也就是指吃司法這碗飯的人必須受過嚴格和係統的法學教育或培訓,經過正規和嚴格的資格考試,具有相當的甚至豐富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曆才能夠勝任。從浙江法律人隊伍建設的實踐來看,其經驗一是增強法律人的技能,以係統的法律學問和專門的思維方式為基礎,並不間斷地培訓、學習和進取;其二是試圖總結、創造出一種法律職業倫理,並加以傳承,從而維係法律人本身的社會地位和聲譽。前者是法律人的“技術理性”,即法律人特有的知識體係和思維方法,屬於技術問題,需要技能建設;後者就是法律職業倫理中的職業倫理,屬於倫理問題,需要道德製度建設。這兩項經驗是從浙江長期以來,在法律人文化素質培養和製度建構兩方麵實踐中表現出來的。
1運行“補血”“換血”機製,提高文化素質
浙江自20世紀70年代恢複法院、重建檢察機關之後,就開始重視司法隊伍建設。1979年3月浙江省委批轉《浙江省第十次檢察工作會議紀要》,要求盡快配備足夠數量的幹部和必要的骨幹力量。1980年11月,省委批轉省檢察院黨組《關於加強和穩定檢察幹部隊伍的報告》,要求各級黨委重視檢察機關的建設,切實加強檢察工作,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實施。要督促組織、人事部門抓緊調配落實檢察幹部;縣以上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的選舉、任免和調動,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檢察幹部不得隨便調動,以利於促進檢察幹部的專業化。1981年8月28日,中共浙江省委印發《地、市委政法書記座談會紀要》,對抓好全省政法隊伍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針對當時政法隊伍中,編製缺少、年齡偏大、文化素質偏低的狀況1978年底,全省法院幹警隻有1722人,其中35歲以下的幹警為404人,僅占23.5%;小學初中文化程度的為1364人,占79.2%。,結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建設基本方針,浙江省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法院、檢察院隊伍建設高度重視,充分支持,不斷提高隊伍素質。1985年,成立了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浙江分校,開始培養了一大批具有大專文化水平,有較高政治水平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審判人員。檢察機關通過辦電視大學檢察分校,開展“專升本”專業證書教育,加強對幹部的學曆教育,鼓勵幹部刻苦鑽研業務,提高法律理論和執法水平。自1993年起,浙江省法院係統在廣泛吸收高等院校優秀法律專業畢業生時,開始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考試後擇優錄用,充實審判隊伍。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的頒布實施,為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確保公正與效率的實現提供了依據。
2運行職業教育機製,保障業務能力不斷提升
浙江將法官、檢察官的教育培訓從學曆教育升華為職業培訓,並將其規範化和製度化。通過廣泛開展有關裁判文書寫作、法律推理、司法邏輯等方麵的專項培訓,不斷提高法官的審判技能和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實行審判工作的專業化分工,著力培養法官不同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特長,使他們盡快成為一定審判領域的專家;積極開展崗位培訓,重點抓好任職資格培訓、續職資格培訓和晉職晉級培訓;以法官培訓中心為基地、與高校聯合辦學為主要形式,加大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力度;經常性開展各類專題理論培訓和研討,圍繞各審判領域的前沿問題,積極鼓勵法官鑽研學問,開展學術研究,著力培養法官的理性思維和現代司法理念;加強對法官經濟、金融、管理和科技等學科知識的培訓,增加社會知識和社會閱曆,提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與人民法院一樣,人民檢察院堅持開展形式多樣的崗位練兵和青年檢察官沙龍,定期開展檢察業務知識測試講評,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實戰訓練和即時研商,提高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培養和訓練,是使司法機關能永葆常青,是提高法官、檢察官職業素養必不可少的機製保障。
(二)完善製度保障,提升職業素養
浙江注重製度設計,運用製度形式對法律人隊伍建設進行保障。經過多年建設,已經形成了提升職業法律人素養的有效運行製度。
1透明、科學的司法製度
構建以案件質量為核心的科學審判、檢察流程管理製度。全省各級法院嚴格落實了人民法院審判流程管理規則,堅持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統一規範立案以及巡回立案、遠程立案、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等做法,完善隨機分案製度,把立案、審判、執行、監督、信訪各個環節全部納入流程管理之中,實現對每個案件和每個法官辦案情況的有效監控,研究探索全省法院係統逐步實行統一的審判流程管理模式。
全省檢察係統創新檢察工作機製,規範執法行為。通過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健全了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工作機製。繼續深化審查逮捕方式的改革,進一步規範介入偵查的範圍、方式和程序,健全審查逮捕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製度,對審查逮捕工作文書實行繁簡分流,完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銜接機製。進一步深化公訴方式改革,繼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製,探索公訴部門引導取證的工作機製,進一步完善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簡化審理程序,實行量刑建議改革試點。在工作中進一步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製和工作製度,進一步深化檢察委員會製度和工作機製的改革,規範議事程序,加大決策事項的督辦力度。嚴格依法規範執法行為和辦案程序,推行檢察業務、隊伍和信息化建設“三位一體”的工作機製,結合業務規範化、隊伍專業化和管理科學化建設,形成工作流程規範、質量標準科學、監督製約嚴密、考核及時準確、管理手段先進的科學管理機製。同時,積極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製,健全對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查處機製,健全刑事審判監督機製,完善刑事抗訴製度,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製度,進一步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建立健全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的監督機製,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製,完善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範圍、措施和程序,研究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訴製度和人民檢察院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