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司法主要是指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分配正義,強調的是將正義的法律公正地適用於具體當事人或法律爭議。因此,司法是保證權利得以有效救濟的最後一道屏障,是實現、維護和爭取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沒有公正司法,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浙江的司法建設不斷向前發展。浙江省30年的司法製度的發展以“公正和效率”的司法主題為追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策部署,實踐立院為公、司法為民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僅努力實現和維護法治浙江,並在和諧浙江建設中也體現了自身的價值。司法公正的追求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但總的來看,浙江的實踐的確是一種科學地追求司法公正的過程,盡管還不完善,但卻是穩定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