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各級法院和檢察院之所以能夠始終不渝地踐行公正司法,穩步推進司法公正全麵向前發展,從發展的過程來看,有四條基本經驗。這四條基本經驗,既是浙江司法事業發展經驗的總結,也是繼續推進司法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公正司法必須堅持的原則,正是這些作為經驗的原則在浙江的實踐,才使浙江的司法公正建設逐步走向法治化,在地方司法建設方麵具有重要價值。

(一)堅持黨的領導的方向建設

司法機關是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國家機器,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司法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決定了司法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管司法,是一條重要的政治原則。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各項工作必須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這是人民司法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政治保證。堅持依靠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就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司法活動中不斷增強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能力。堅持依靠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就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辦事。法律是黨領導人民製定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黨領導社會管理、促進經濟發展、鞏固執政地位、實現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就是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

30年來,浙江省法院和檢察院係統始終堅持依靠黨的領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各項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的大局,為黨和國家重大戰略決策的實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對法院改革發展等問題,主動向各級黨委報告,取得各級黨委的重視和支持。堅持依靠黨的領導,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德才兼備”的原則和“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按照《法官法》的規定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把政治立場堅定、懂得法律業務、清正廉潔、年富力強、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人選任到法院領導崗位,建設好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確保司法權始終掌握在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人的手裏。

同時,浙江省的經驗亦證明,在公正司法的建設中,堅持黨的領導,必須改善黨領導的具體方式,從“直接具體”過渡到“間接宏觀”。黨的領導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進行,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領導也不例外。隻有規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法製化的軌道,才能實現堅持黨的領導與保障司法獨立的並行不悖、協調發展。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是統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不是幹涉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代替或者指揮法院、檢察院辦理具體案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查權不是脫離黨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

浙江的實踐證明,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都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前者是四項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黨和國家的根本製度,後者是我國司法製度的重要特征,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兩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隻有堅持和服從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職能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公正司法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司法建設才能推向前進。

(二)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體製建設

依法治國,確保司法公正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終不是靠政府或個人,而是靠獨立自主的司法機關的獨立執法。在一個法治、公正、民主的國家,法院依法有權獨立公正地對一切問題作終極的司法審查。司法活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司法公正的實現要求法官檢察官在作出決定時能保持理性和思維的自由,也即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如果“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製或影響,法官就不複存在了。。而獨立的司法也許是自由社會最基本的特征。自很久以來,獨立的司法就是保護公民免受行政壓迫的手段。因此,浙江的司法公正建設,是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體製建設,在製度許可的範圍內確保獨立的司法權,維護司法公正。

首先,浙江的改革開放取得的物質和文化成果為實現司法公正構建了司法獨立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包括民主的政治環境、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社會意識環境。其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大的權威性不斷提高,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力度不斷增強。浙江通過30年的探索與實踐,人大的監督方式合理轉變,已經在法律監督的組織、方式、程序和範圍等方麵形成了比較成熟、合理的製度,如司法評議等。再次,以“異地交叉管轄”的改革為載體,司法權製約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並導致了法院與政府關係的重要變革。第四,媒體對司法權進行合理監督,全省平麵媒體、電視媒體與網絡媒體相互合作、協調發展,真正意義上起到了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的作用。自由、理性的輿論可以及時地揭露司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維護司法公正。當司法活動受到外部勢力的不當幹預,自由輿論可以批評幹預,以保護司法獨立。第五,確立主審法官製,審判組織合理化。通過主審法官製的建立,強化合議庭的作用,保證審判組織的合理化,真正實現司法的內部獨立。

(三)以正當程序為核心的製度建設

司法程序對於司法活動具有獨特的價值,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程序就沒有公正。在現代社會法治與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開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夠普遍遵守,那麼,法律必須要通過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運作,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因此,正當的程序如司法獨立、公開審判都成為基本的法治原則。司法以正確地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為宗旨,司法過程乃是準確地適用法律的過程。然而,適用法律並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決定的過程,而必須嚴格依附一定的程序,隻有在嚴格公正的程序的規範下,法律才能得以準確地適用於具體的案件,法律的正義價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實現。

由於受傳統文化的影響,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度曾十分嚴重,浙江亦難以避免。通過訴訟程序改革,追求“程序正義”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10多年以前開始的審判方式改革、證據製度改革、審判組織改革等措施已經取得很大成就,近兩年的程序改革措施則更加深化。多年來,浙江各級人民法院都在推行審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經驗和做法,還有一些法院進行了其他有益的嚐試。這些改革一掃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流弊,高舉程序公正的大旗,將整個審判活動置於嚴密的監督之下,以公開保公正、以公開促高效,是在當前體製下從法院內部解決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以合理、公開、平等、民主、便利等正當程序為核心的司法製度建設,確保司法機關做到既合法又公正,充分發揮司法的功能,真正實現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