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述論述中,大家已經看到浙江在改革開放30年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在許多方麵進行了創新性實踐,但與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需要我們不斷深化探索,開拓發展空間。

(一)深化人大監督力度

法律監督權同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共同構成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結構體係,並在這一體係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人大製度中,監督權是人大諸多職權的核心。依法治國,歸根到底要體現在人民依照憲法法律,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製約上。雖然浙江省各級人大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人大監督職能不到位的狀況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由於缺乏法律和製度規範等原因,監督的隨意性、盲目性等問題仍存在於監督實踐中,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

1強化人大監督保障機製建設

我們認為,要進一步深化人大監督力度,就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麵建立與完善保障機製。提高人大代表素質。人大代表良好的心理素質和智力素質是實現人大法律監督權的基本保障。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必須深化以下幾方麵的工作:一是應完善選舉製度。將是否具備良好的內在素質作為代表產生的最重要條件,改變照顧性代表和榮譽式代表過多的代表結構。目前的人大代表雖應有“榮譽感”,但它不是一種榮譽稱號和獎勵形式,而是對選民負責、具有法定義務和職責的“護法使者”。二是應引入競爭機製。對行使監督權的代表本身也需要進行監督,可通過與選民直接見麵、發表競選演講,以及選民的考核評議等方式,激勵代表提高素質,並以罷免等方式將素質不合格者排除出去。三是建立專職、完善的監督組織,使人大法律監督的職能得到更好的實施。

完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是人大監督權發生作用的中心環節,而專職、完善的監督組織則是實現監督權的必要保障。目前,法律監督的專門機構並不存在,法律監督的職能由相應的委員會歸口承擔,並沒有專司監督職責的監督組織機構。改變這一局麵的有效方法主要有三:一是機構的專門化,在權力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法律監督委員會,使監督權力從其他有關機構的混合權力中剝離出去,集中由特設的機構專門行使。二是委員的專職化。改變人大常委會委員兼職過多的做法,適度增加專職委員比例,使監督議決尤其是作出監督處理決定時的會議人員能經常保持在法定數額以內。三是人員的專職化。即行使監督權的具體承辦人員的專門化,可任命或選舉一定數量的監督專員專司監督中的聯絡、協調、調查等職責。

完善監督製度。監督機構行使監督權力的活動離不開縝密完善的製度設計,監督製度是監督權從應然權力向實然權力轉化的支柱。我國現行憲法、法律對監督製度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仍存在著規範不足或沒有規範的缺陷。我們應著力完善以下幾方麵的製度:一是聽證製度。監督聽證包括聽證事項的確立、通知聽證對象、聽政會議的召開、辯論、舉證等程序性內容。它既有利於查明所需監督內容的事實真相、為監督機關的監督判斷提供客觀依據,又是保障監督活動公開、民主、合法和科學化的必然要求。二是評議製度。評議是對由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工作評議和述職評議。目前,雖然浙江人大已開展了這項工作並取得了一些實效,但總體狀況不佳,往往流於形式。因此,評議製度必須完善,應以規範性法律文件明確規定:評議對象的範圍應限於司法和行政機關及其較高層級的官員;評議內容主要是執行規範性文件和辦理權力機關交辦事項的狀況;評議方式包括述職、聽取彙報、詢問、調查等;評議決定應由集體作出,並應公布對評議不合格的處理方式。三是備案製度。規範性法律文件創製中的備案製度可以為人大監督行政行為提供借鑒和參考。而要真正落實人大的撤銷權,就必須建立重大行政行為主要是重大行政決策的備案製度,規定在法定期限將法定重大行政事項報告人大備案,以實現人大的知情權並進而通過備案審查及時行使撤銷權。依據監督法,充分實現知情權、評議權、質詢權、彈劾權、撤銷權、督促權等各項具體的監督權形態。

2強化代表自身約束機製建設

各級人大代表肩負著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神聖職責。他們能否切實行使好自己的職權,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揮好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作用,直接關係到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優越性能否充分體現,關係到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能否真正落實,關係到權力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加強製度建設,促進代表更好履職,是新形勢下做好人大工作的內在需要,也是加強民主和法製建設,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為了使人大監督職能得以充分實現,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強製度建設,推進代表更好地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