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地方法治建設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之後,各省紛紛提出“依法治省(市、區)”,甚至出現了依法治鄉、依法治校、依法治廠等無限推演的情況。第二個階段是2004年後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省份提出的“法治”省市戰略,如“法治江蘇”和隨後的“法治浙江”建設等“法治地方”建設戰略的實施。誠然,“法治地方”建設由於黨政高層的高度重視和親自部署調度,精心配置資源,有力動員各方力量,從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設、法治政府建設、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建設、法製宣傳教育諸方麵都有實質性進展。但“法治地方”內涵仍有待充實與完善,評價體係有待於健全,民主程度和立法質量有待提高,公權力仍有待於規範和限製,司法公正仍有待完全實現,提升法治建設的空間依然很大。
(一)強化“法治地方”建設內涵研究
地方法治建設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單一製國家內部,隨著民主化進程推進,必然推動分權和地方自治擴張,“其結果將會出現一種新的契機:地方團體不僅可以作為獨立分權來抑製中央權力的濫用,而且可以通過居民參與地區公共事務等加強國家和日常生活的聯係。所以,“法治地方”戰略的實施,引發法治和民主建設的聯動,而其內容則需要繼續深入完善。
1探索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地方法治建設內涵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務是發展,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堅持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胡錦濤在2005年會見世界法律大會代表時對法治問題作了全麵、精湛和深刻的論述。他明確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諧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國家和國家的和平相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範和維護。”目前我國法治建設與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必須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此戰略思想的指導下完善地方法治建設。
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體係。浙江地方立法要著眼於推進地方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的法治基礎和政府宏觀調控製度,針對浙江市場經濟比較發達、人民生活相對富裕、城鄉一體化水平高、基層民主活躍等特點,製定出加強市場和誠信體係建設、完善居民生活保障、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方麵的法規規章,使“求真務實、誠信和諧、開放圖強”的浙江精神體現在地方法治建設中,從而建立起既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又體現地方特色的法製體係。科學製定立法計劃,合理確定立法項目,突出地方需要和地方特色,保持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的協調統一,防止和克服部門利益傾向。進一步完善民主公開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質量。
2進一步明確地方法治評價標準,完善建設水平評價體係
法治建設不是遙不可及的“工程”,也不是抽象的烏托邦。地方法治作為“具體法治”,更要落實在行動上。“法治地方”評價體係,是反映地方法治本質要求、具有內在關聯的指針組成的評價係統。季衛東曾撰文指出中國建構“法治指數”的積極意義。季衛東:《以法治指數為鑒》,《財經》,總196期。它以細化和量化法治要求為著眼點,運用科學的標準,選擇和確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標,組成指標體係,綜合測算各地法治水平,並尋找推進“法治地方”過程中的問題及其解決對策。因此,“法治地方”評價體係對於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推進地方法治進程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不可否認的是,與經濟等其他社會現象相比,對法治建設進行定量分析極為複雜,也有學者極力反對這種做法。構建地方法治評價標準,應立足省情、市情製定標準。這個標準不是全國性的,也不是放之各地而通行,盡管部分是共性的,但要立足浙江的實際,體現浙江的個性。所以,必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評價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