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許多消費者因嫌麻煩、不用於報銷或者因輕信銷售者對質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發票,從而在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要求對方包修、包退、包換的情況下,有口說不清。因為,沒有發票、購物憑證,發生糾紛時,連在這個銷售者那裏買沒買商品、買什麼商品都無法證明,因此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連最基本的事實都無法了解,當然就很難作出維權的決定。
997. 誤信虛假廣告,誰來賠償消費者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追求商業利潤,經營者在廣告中對其商品或服務進行不實宣傳,以及經營虛假廣告的事件屢有發生。
做虛假廣告的行為不僅嚴重挫傷了公眾對廣告的感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商品生產者相互之間正當的競爭關係,同時也損害了企業和廣告部門的信譽。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998. 超市免費存包,丟包後怎麼辦
張女士某晚來到某超市,並將其在外麵商場購買的真皮包(價值300元)寄存在服務台。當張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務台領包時,服務員發現皮包不見了。張女士為此向超市索賠,而超市認為自己並無重大過失行為,並且為顧客存包為無償服務,不應承擔賠償的責任。
那麼,超市是否要為張女士做出賠償呢?而張女士索賠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應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雖然超市的保管行為係無償保管行為,但保管行為會給超市帶來潛在商業利益,作為經營者,超市提供的服務應該是安全的。故不能將超市保管行為按一般的無償保管行為來對待,而應按照有償保管行為來對待。因此,超市應承擔陳女士的損失。
999. 手機號碼上包裝,找人賠償有技巧
張某的手機號碼被別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裝盒上,一時間,張某接到了許多訂貨、退貨電話,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幹擾。該商家的行為是否違法?張某可以向商家索賠嗎?
手機號碼未經本人同意,被別人印在商品的包裝盒上,構成侵權即違法這是一定的,因為手機號碼使用權具有惟一性即排他性,隻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不能隨便使用,這點和物權的保護應當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則》相關款項進行賠償。
1000. 遭遇強製搜身,可有權說不
周末,秦女士去某連鎖超市購物,在其結完賬準備出超市大門時,超市的報警感應器響了。還沒等秦女士反應過來,超市的管理人員就衝過來一把將她拉住,將她帶回超市內,並拿走秦女士手中的手提袋和秦女士的包,當著眾人的麵,打開包翻查,發現沒有什麼,還說要搜身,秦女士堅決不肯,雙方爭執起來。
該連鎖超市經營者違反了《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擅自擴大自己的權利,欲對消費者進行強行搜身、置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於不顧,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案例是典型的侵犯消費者享有的人格尊嚴權的行為。我們在消費的過程,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不要懼怕商家的勢力,要勇於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