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相關法律法規(8)(2 / 3)

四、做好2007年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準備工作。

各地區要抓緊時間,做好新增縣(市、區)方案製定與審核、人員培訓、宣傳籌資等各項準備工作。對於工作開展稍晚的縣(市、區),仍要按自然年度為一個運行周期,對參合農民的醫藥費用補償可追溯至1月1日。省級衛生、財政部門要指導新增縣(市、區)和原有縣(市、區)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五、加強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

各級財政、衛生部門要研究製定統一的基金財務會計製度,規範基金的核算和管理;規範基金封閉運行製度,健全基金支出的內部控製管理製度;加強對經辦機構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經辦機構財務人員業務能力;加大基金監督檢查力度,將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實行基金監督檢查的製度化,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六、加強醫療服務和醫藥費用的監管。

農村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等方麵的規範、製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機製。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有效開展農村醫療機構及其服務行為的外部監管,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製。要根據基本診療和用藥目錄等嚴格監管醫療機構服務行為。通過采取單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預付、醫藥費用清單製、加強結算審核、補償報銷情況公示等多種措施,有效監管收費行為,切實控製醫藥費用。

七、紮實工作,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深入持續推進。

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進一步加強管理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積極探索建立穩定的籌資機製,不斷完善並形成相對統一和科學規範的統籌補償方案。要深入總結和推廣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注重製度和機製創新,不斷解決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全麵深入持續地推進。

12. 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見(2007年9月10日 衛農衛發〔2007〕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財務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包括統籌模式和具體補償方案。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為進一步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農民受益水平,逐步擴大農民受益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建設,現就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逐步規範統籌模式

根據各地試點經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是指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設立門診家庭賬戶基金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是指通過設立統籌基金分別對住院和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大病統籌是指僅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製定和調整統籌模式的指導,逐步將省(區、市)內的統籌模式規範到1-2種。

二、合理製訂補償方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範圍等內容。新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製訂補償方案,努力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已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綜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民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調整和完善補償方案。各地要根據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範圍。合作醫療基金結餘過多的縣(市、區)要認真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方案,合理提高補償比例、降低起付線。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鄉、村兩級醫療機構應根據機構功能和技術條件嚴格界定用藥範圍,原則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各地要在研究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中,增加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的適宜的中醫(含民族醫)診療項目和中藥(含民族藥)品種,適當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選擇安全、有效、價廉的中醫藥服務。省(區、市)內各縣(市、區)之間的補償水平差異不宜過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和籌資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水平應相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