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應在規定範圍內,按照本地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遇到疑難重症需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規範和管理製度,保證服務質量,控製醫療費用。
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一)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
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二)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貧困地區農民貧困家庭醫
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
(三)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中央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各地醫療救助人數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七、組織與實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製訂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醫療救助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製,完善程序,並做好綜合協調工 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製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二)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製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
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
(三)衛生部門應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等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 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財政、審計部門應對醫療救助資金實施財務監管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 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五)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有關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
14.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 民發[2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衛生局、財務局:
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開展一年多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04〕1號)精神,大力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也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各地工作進展不均衡,一些地區工作進展緩慢,醫療救助資金籌集不足,資金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區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政策不公開、管理不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完成預定工作目標
力爭2005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範、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製度,是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近期目標。各地要根據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尚未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地區,要抓緊進行調查研究,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具體工作方案。2005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有農業人口的縣(市、區)的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務必全部出台;不能按時完成工作目標的,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部門上報有關情況,說明原因。各地民政部門要結合民政統計工作,及時、準確上報救助人數、救助基金支付等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進展情況,民政部將聯合有關部門予以定期通報。同時,各地醫療救助工作成效將作為民政部、財政部分配中央財政農村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重要因素。
二、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把救助製度落到實處
解決農村貧困農民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服務機構密切協作,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要進一步規範救助審批程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特困群眾要及時受理申請、辦結審批手續並及時發放救助金;要結合本地實際,借鑒一些地方采取的預先墊付醫藥費、醫療服務機構減免醫藥費、降低或取消農村醫療救助起付線等辦法,使特困群眾得到更多的實惠;要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銜接,在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試點工作的地區,資助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家庭成員和其他貧困農民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享受相應的醫藥費報銷待遇,並對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要針對農村困難群眾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難的實際,各地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給予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更多的政策優惠;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積極推行藥品集中采購,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控製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的醫藥費用負擔。通過采取綜合措施,最大程度地緩解農村困難群眾就醫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