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當年籌集的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結餘一般應不超過15%。在調整完善統籌補償方案之前,當年基金結餘或曆年基金累計結餘較多的地區,縣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酌情組織開展二次補償,提高基金使用率。在開展二次補償時,應主要對當年得到大病補償的農民普遍進行再次補償,不能隻對少數農民進行補償,同時,要做好二次補償的組織宣傳工作,避免引起參合農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轉診和結算辦法
按照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的原則,完善農民轉診和報銷補償辦法。原則上農民在本地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不需辦理轉診手續,醫療費用補償提倡定點醫療機構墊支或現場報銷的方式。農民到縣外就醫也要簡化轉診手續和醫療費用補償審批程序。各省級、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協助縣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確定省級、市(地)級定點醫療機構,規範農民縣外就醫行為,控製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在一些農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鎮地區,農民工輸出地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與輸入地有關部門協商,指定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工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並簽訂協議,方便農民工就近看病就醫,為外出務工的農民提供良好服務。
13.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2003年11月18日民發[2003]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衛生廳(局)、財政廳(局)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的精神,對建立和實施農村醫療救助製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和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製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製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全麵推行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的同時,可選擇2—3個縣(市)作為示範點,通過示範指導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力爭到2005年,在全國基本建立起規範、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製度。建立農村醫療救助製度,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確保這項製度平穩運行。農村醫療救助從貧困農民中最困難的人員和最急需的醫療支出中開始實施,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製度。
二、救助對象
(一)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
(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救助對象的具體條件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製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救助辦法
(一)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二)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於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或其它發放辦法。
五、醫療救助服務
(一)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衛生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由救助對象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救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