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級政府批準征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地、州)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要件隨建設用地報批資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四、規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根據國辦發100號文件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標準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核定和資金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各地要製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規定,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要加強被征地農民統計工作,做好對征地麵積、征地涉及農業人口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參保人數、享受待遇人員、資金收支等情況的統計;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的要求,地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方針政策,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征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中,切實搞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征地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問題。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通知(2007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國務院決定,2007年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不斷加大扶貧開發和社會救助工作力度,農村貧困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但是,仍有部分貧困人口尚未解決溫飽問題,需要政府給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幫助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積極勞動脫貧致富。黨的十六大以來,部分地區根據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為全麵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問題打下了良好基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做好這一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重要性,將其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高度重視,紮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