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相關法律法規(11)(1 / 3)

19.民政部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1994年7月6日 民辦函[1994] 128號)

為了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民政部[1992]15號文件曾就有關事宜作過規定。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和當前各地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在確保安全無風險的前提下,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使其盡可能增殖。要堅持對廣大農民負責的原則,抵製個別領導及有關部門不應有的行政幹預。

二、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都不得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直接投資。

三、凡是有保險基金運營的地方,都要盡快建立健全財會製度。基金的收入、撥出、上解、支付、存儲、回收及提取管理服務費等運作,必須履行完備的財務手續。

以上請各地認真執行。

2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1994年7月21 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給付標準的確定,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執行統一的標準。現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予以貫徹執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

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個人基金帳戶,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保險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需先計算出個人積累總額,再由積累總額確定其領取標準,具體計發采用以下辦法:

一、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

參加養老保險者開始繳費到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60周歲)止為積累期,個人積累總額為其各次繳費(含集體補助)的本息總和。

1、計算方法,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複利計息。

2、計息期精確到月,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繳費記錄卡上記錄月份的次月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務費按規定比例提取。

4、計息利率,以規定的基金增值要求為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積累期內,當基金增值要求調整時,個人基金的積累分段計息。分段計息利率起止時間與會計年度一致。當年基金增值要求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個人積累的計息利率則從次年年初起變動。若一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調整,次年個人積累的計息,屆時按民政部通知統一規定的利率執行。

5、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公式:(略)

二、領取標準的計算

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間一般為期滿60周歲月份的次月,計算月領取標準的公式如下:

月領取標準=0.008631526×積累總額

附:有關計發辦法的說明

1、1992年民政部印發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民辦函[1992]41號、民社險函[1992]1號和3號),是在假定繳費時間、繳費標準和基金增值率都不變且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整年的條件下作出的測算。而在實際工作中,繳費時間、繳費金額和基金增值狀況都是經常變動的,各次繳費的計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計算個人基金帳戶的積累總額,確定其領取標準,需要有一套可實際操作的計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