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相關法律法規(10)(1 / 3)

第七條 管理服務費的使用範圍: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和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培訓費、提交上級機構的管理服務費,撥補下級機構的管理服務費,其他必要的費用。納入國家預算的管理機構,隻能開支業務費和培訓費。

第八條 各級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要單獨在銀行設立帳戶,專帳管理,專款專用。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按照當地政府及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級管理機構的管理服務費的提取和使用,年初要提出年度預算,年終要進行決算。

第十條 各級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及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民政、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6.民政部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6月18日 民辦函 [1992] 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許多地方已啟動運轉。各地將逐漸積累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為進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現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群眾的養老資金,必須確保在他們年老領取時兌現。因此,對於基金的使用,必須以對國家負責,對農民群眾負責,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負責的態度,采取既積極而又穩妥可靠的辦法。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原則上由籌集基金的地方使用,用於當地的經濟建設。要兼顧省、地(市)和縣(市)的利益。

三、無論哪一級使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都必須承擔使用風險和保值增殖的責任。基金使用的撥收要履行完備的手續。

地方使用基金的形式,主要是購買地方發行的高於規定保值利率,用於地方經濟建設的財政債券和金融債券(以債據形式);存入當地銀行,由銀行擔保,委托銀行貸款,獲取高於規定保值利率的利息;以及其它既無風險,又能確保增殖的辦法。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都不得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直接投資。

四、對於一時尚不能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和保值增殖等問題的地方,其基金仍由民政部代為辦理購買國家債券。具體事宜按民政部《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民辦函(1992)5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統一規劃和安排。各地要盡快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具體辦法,報民政部批準後實施。

六、民政部將加強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的方針政策指導、宏觀調控、行政監督和服務。

以上通知精神,請各地認真執行,並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報告民政部。

17.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1992年10月3日 民辦發 [1992] 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具體辦法另行製定的決定,民政部製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方案草案幾經征求意見,並在幾十個試點縣(市)試行了一個階段。實踐表明,《方案》比較符合農村的實際,是可行的。現將《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向黨委和政府彙報,並在工作中,結合實際情

況,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總結經驗,使之不斷完善。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保障全體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製度,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要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撫持;堅持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一體化的方向。由點到麵,逐步發展。

二、保險對象及交納、領取保險費的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