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相關法律法規(10)(2 / 3)

1.保險對象:市城鎮戶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一般以村為單位確認(包括村辦企業職工、私營企業、個體戶、外出人員等),組織投保。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可以以鄉鎮或企業為單位確認,組織投保。少數鄉鎮因經濟或地域等原因,也可以先搞鄉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在其戶口所在地參加養老保險。

2.交納保險年齡不分性別、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後。

三、保險資金的籌集

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占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

1.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具體方法,可由縣或鄉(鎮)、村、企業製定。

2.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

3.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

按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在沒有實行獨生子女補助的地區,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可高於其它對象。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製定。

4.鄉鎮企業職工的個人交費、企業補助分別記帳在個人名下,建立職工個人帳戶,企業補助的比例,可同地方或企業根據情況決定。企業對職工及其它人員的集體補助,應予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稅前列支。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製定

四、交費標準、支付及變動

1.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各業人員的交費檔次可以有所區別。交費標準範圍的選擇以及按月交費還是按年交費,均由縣(市)政府決定。

2.養老保險費可以補交和預交。個人補交或預交保險費,集體可視情況決定是否給預補助。補交後,總交費年數不得超過四十年。預交年數一般不超過三年。

3.個人或集體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按規定調整交納檔次。

4.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它原因,個人或集體無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可暫時停交保費。恢複交費後,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也可以自願補齊。服刑者停交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原保險關係可以恢複,繼續投保。

5.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領取養老金從60周歲以後開始,根據交費的標準、年限,確定支付標準(具體標準,另行下發)。調整交費標準或中斷交費者,其領取養老金標準,需待交費終止時,將各檔次,各時期積累的保險金額合並,重新計算。

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餘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

領取養老金超過10年的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

7.投保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需將其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養老保險製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發本人。

8.投保人招工、提幹、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

五、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殖

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於投資。基金使用,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製。

1.縣(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指定的專業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帳專管,專款專用。民政部門和其它部門都不能動用資金。

2.各鄉鎮交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入銀行的專戶。

3.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轉為國家債券。國家以償還債務的形式返回養老金。現金通過銀行收付。

4.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地方建設,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於投資,而是存入銀行,地方通過向銀行貸款,用於建設。具體做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