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農村社會養老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以及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都不計征稅、費。
六、立法、機構、管理和經費
1.根據《基本方案》,由縣(市)政府製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通過實踐,補充完善後,由政府發布決定或命令,依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主管領導同誌任主任,其成員由民政、財政、稅務、計劃、鄉鎮企業、審計、銀行等部門的負責同誌和投保人代表組成。鄉(鎮)、村兩級群眾性的社會保障委員會要協助工作,並發揮監督作用。
3.縣(市)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隸屬民政局),為非營利性的事業機構,經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管理養老保險基金。
4.鄉鎮設代辦站或招聘代辦員,負責收取、支付保費、登記建帳及其它日常工作。
5.村由會計、出納代辦,負責收取保費、發放養老金等工作。
6.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人立戶記帳建檔,實行村(企業)、鄉、縣三級管理。保險費必須按期交納,按規定進入銀行專用帳戶。逾期可罰交滯納金。發給投保人保險費交費憑證,到領取年齡後,換發支付憑證。隨著條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碼,運用計算機管理,提高效率。
7.縣(市)成立的事業性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地方財政可一次性撥給開辦費,逐步過渡到全部費用由管理服務費支出。管理服務費按國家的規定提取並分級使用。
七、理順關係,穩妥處理與部分現行養老辦法的銜接
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在農村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障製度,標準較低,覆蓋麵大。除此之外,鄉村(含鄉鎮企業)還可根據其經濟力量,自辦各種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障,鼓勵發展個人的養老儲蓄。同時應充分發揮農村已有的各種基層社會保障形式的功能,形成更為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
1.由保險公司開辦的各種保險,可暫時維持現狀,但不能再擴大,避免給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造成困難。
2.對於目前一些部門已搞的養老保險和鄉(鎮)、村或鄉鎮企業的退休辦法等,要慎重對待。一些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的現收現支養老辦法和其它形式的做法,有的可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層次而保留。有的待工作開展後,逐步調整。
3.對於優撫對象、社會救濟對象、五保戶、貧困戶,現行保障政策不變。
18.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農村籍義務兵等優撫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1993年5月28日 民辦發 [1993] 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武警總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含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的決定,為了更好的解決義務兵、複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晚年的後顧之憂,實現老有所養,現就上述人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村籍義務兵、複員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是農村人口的一部分,其養老保險,應統一參加政府主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過去已經在其他部門或單位投保的,可維持現狀,不再發展。從一九九三年起,應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承辦。可以分期投保,也可以一次性投保。在集體補助上,可適當予以優待。
二、農村籍義務兵等優撫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尊重本人的意願,不搞強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在征兵工作中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條例》辦事,不能把是否投保作為批準入伍的必要條件。
三、農村籍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提幹或選取為誌願兵的,可將保險關係(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其個人交納的全部本息退還給本人。具體可按民政部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民政部門和兵役機關要解放思想,積極探索,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把這項利國利軍利民的工作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要精心組織,熱情服務,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