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增值要求,從1991年至1993年7月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為年增值率12。因此,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按《計發辦法》的規定,從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計息;從1994年1月1日起按12計息。若1996年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又調低為年增值率8.8,個人基金帳戶積累則從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計息。
21.民政部關於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1994年9月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近年來,各地在深化農村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改革,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對穩定社會、促進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保障農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推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促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發展,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保護農民的利益,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現就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保障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的專項基金。為維護農民群眾的養老權益,基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挪用、截留基金。
二、基金運作必須遵循確保安全、保值增值和誰使用誰承擔責任的原則,並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式動作。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都不得使用基金直接投資以及進行拆借、抵押、擔保。基金應主要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
三、要認真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則要求是,略高於社會商品零售和服務項目價格總指數上漲水平或與之持平。具體應參照三年期國庫券和三年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加上相應保值貼補率的數值。
四、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進行基金運作,或為之提供服務,進行業務管理的地方,應成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機構。該機構為獨立的事業法人,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收費、核算、支付及其它服務管理工作。其經費由各級財政撥款和在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中解決,不得從基金中開支。
五、各級民政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管理與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對基金的使用管理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對挪用的部分限期(1994年底)收回本息。對自行投資已造成損失的,要根據情況分別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以上意見,請各地認真執行。
2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 勞社部發 [2007] 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後下發了一係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製度、完善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最近頒布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了規定。許多地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範管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