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4)(1 / 3)

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對社員出資做了更詳細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根據這條規定,參加種植業合作社的農民,不可以用承包的土地作價入股。

2.農民是合作社主體的原則

《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了社員的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既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還要發揮多方麵力量的作用。多年來,我們把發展合作社的力量總結為四個方麵:

(1)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必須是合作社的主體。

《合作社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堅持農民是合作社的主體,要突出堅持三條。其一,堅持農民在合作社中占絕大部分;其二,堅持農民在合作社中有決策權;其三,堅持合作社的經營為農民謀利益。

合作社的成員可以是跨行政村、跨鄉鎮,甚至是跨縣、跨市的,村兩委幹部是發展合作社的骨幹。

(2)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業生產資料生產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生產資料生產企業,為了獲得種植和養殖方麵的原料,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可以牽頭辦合作社。

(3)為合作社提供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是縣鄉農業係統的“七站八所。”

(4)國有、大集體企業和供銷合作社。

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大集體和供銷社等方麵所有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農業生產資料生產銷售企業,可以在發展合作社中起重要作用。

3·盈餘按照交易量(額)返還的原則《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二、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情況

近幾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了加快發展、規範發展、健康發展的新時期。一是發展勢頭強勁。截至2012年3月底,全國依法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55萬多家。目前,全國大體平均每個月增加1萬家。二是覆蓋範圍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覆蓋全國91.2%的行政村;實有入社成員4300多萬,覆蓋全國17.2%的農戶;每個合作社平均有近80名成員。三是合作水平提升。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在從橫向合作向縱向合作深化,從單一功能向多種功能拓展,從傳統合作向新型合作演變,從農戶間合作向社際間協作邁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在帶動越來越多的農民從“小生產”走向“大市場”,從一家一戶分散經營走向專業化經營,從貧困落後邁向富裕小康,成為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在堅持黨的農村基本政策和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基礎上,根據世情、國情、農情的變化,順應億萬農民的期待,與時倶進地采取了一係列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重大舉措。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開展聯合合作,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二是製定完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施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辦社宗旨和原則,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的法人資格和市場主體地位,規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行為、產權關係、盈餘分配等基本製度;隨後,國務院以及農業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出台了登記管理條例、示範章程、財務會計製度等法規和製度;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頒布了合作社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農民專業合作社走上了依法發展的軌道。三是持續強化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扶持政策。2004年以來的9個中央1號文件和國務院有關文件,提出了一係列支持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出台了稅收優惠、財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措施,實施了合作社帶頭人培訓工程。四是培育營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良好氛圍。胡錦濤總書記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視察農民專業合作社,並就合作社發展作出重要指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積極參與扶持,形成了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環境條件。通過努力,我們探索出了一條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業生產經營特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