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毀譽參半的鐵麵皇帝——雍正(18)(1 / 3)

這天,雍正看到的一份奏報,說各個地方都有男女婚嫁講究錢財,“名曰聘禮,實係納財。多者二三百金不等,少者四五十兩為率。此在士夫之家猶措置之匪易,況乃庶民之輩。”為此,一些民人“或稱貸出息,囊橐為之盡空,或賣舍鬻田,產業為之蕩費,或男家措辦無力,鰥曠終身,或女家遷延日久,架詞騙告,種種弊端,不可枚舉。”奏折反映了當時婚事大操大辦的民風及其產生的不良影響。這自然引起了雍正帝的重視。為扭轉民風,樹立“婚姻勿尚錢財”的風尚,雍正帝先命朝中九卿為滿漢官員和兵民製定了婚嫁禮儀,各有禮數,“毋得僭妄”。接著,又對官民婚嫁彩禮、鼓樂數目做出具體規定:漢人納彩成婚,四品以上官員之家,綢緞、首飾以八件為限,食物限10樣,五品以下官員分別遞減,平民之家隻準送綢絹,果品限於4種。舉行婚禮這一天,品官用本官執事,限用6盞燈、12個吹鼓手,庶民限4盞燈、8名鼓樂人。雍正帝常常訓誡臣工:“國家欲安黎庶,莫先於厚風俗;厚風俗,莫要於崇節儉。”主張婚喪節儉是雍正帝崇儉黜奢的內容之一。

4嚴於律己——雍正鼓勵大臣指出“朕之過”

有些皇帝對待別人的過錯往往能一針見血地指出來,然而對待自己的過錯,往往要換一副嘴臉了,但雍正不一樣。

有一次,雍正叫“在京大臣官員科道等輪班條奏”,目的是“欲廣見聞以資治理”。一位湯禦史的條奏,被雍正訓斥為“甚屬鄙瑣,不可見諸施行”。湯禦史一麵表示“醒悟悅服”,一麵又奉承說:“皇上如太陽之光,臣如燈燭之微耳”。雍正針對湯禦史的歌頌,發表了一通很有見識的理論。他說:“爾言不然。太陽與燈燭各有其時,各有其用,不應分別光之大小也。日間太陽能照,至於昏夜則太陽無所施其光。賴有燈燭之光以補太陽之所不逮。天下至廣,應務至繁。朕耳目心思所未到之處與不能周知之處,爾等能殫其忠誠智慮,以為讚助匡勃,正如太陽之有資於燈燭也。燈燭之功,豈可少乎?但不可有私意存乎其間耳。倘借奏事之名。以為營私之計,則是燃燈燭於朗日之下,欲以燭火之微與太陽爭光,其為暗昧極矣。此則可羞可愧之甚,諸臣所當共以為戒者也。”封建時代,稱頌帝王“智燭千裏”、“明察秋毫”者很多,頌為太陽者也有不少,所以帝王所居之地有“日下”之稱。雍正並不反對把他比做太陽,而且也以“朗日”自詡,但他認為太陽與燈燭“各有其時,各有其用,不應分別光之大小。”這個看法,對於一個封建帝王來說,也就達到了思想認識上的高峰。尤其是他厭惡那種借稱頌太陽之名“以為營私之計”的人,更為他的議論增加了光彩。湯禦史的諛詞,不但沒有得到青睞,而被作為反麵典型加以批評,這的確是雍正的好的一麵。

如何對待過錯,雍正有過不少的論述,他常常訓導臣工“過而能改則無過”,“過而不改方為過”。難能可貴的是,雍正對“朕之過”也有一個較為實在清醒的認識,而且,一旦發現有錯,他能夠公開承認並立即加以改正。雍正曾任命一個叫周英的人到西藏統領軍隊,後來發現這個人平庸浮躁,便很坦率地對大臣說:此事用此人大錯了,這實在是朕的過錯。還有一件事,也很說明問題。雍正三年(1725),浙江有個叫王鈞的道員表示,要捐四萬兩銀子修築西湖工程。雍正得知後批示:讓他捐,他若是不捐,朕便不會輕易地放過他,他這些年做官的名聲太差了,讓他出錢消災好了。王鈞本想捐獻銀兩修工程,沒想到挨了皇上一頓臭罵,惶恐不安中,為博得皇上的信任,表示四萬之外再捐六萬兩銀子。這次,雍正看了王鈞的履曆,在了解情況後,作了世人難以想到的批示:“豈有此理,朕大錯了!朕錯記名字,王鈞做官名聲好得很,把他當成馬鍾華了。朕的過錯,慚愧,慚愧。”雍正叫浙江巡撫傅敏把這件事的前前後後原原本本地告訴王鈞,並下旨勸這個道員不要捐這十萬兩銀子了。最後王鈞百感交集,還是堅持捐出了修西湖的四萬兩銀子。這件事一方麵反映了雍正責罵百官有些如同兒戲,但另一方麵也可看出他知錯後能夠公開認錯。

雍正曾多次頒發諭旨,要求身邊大臣看見“朕的過錯”直接指出,“使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雍正即位的第一年,就命令朝中文武大臣每人寫一份奏折,專門給皇上挑錯,並交待說:挑的錯哪怕是不太合適,朕也不會怪罪,但若是瞻前顧後用一些空話來搪塞,卻是萬萬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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