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好!文經理:我趁著親朋好友都在,可以去選選戶形嗎?“可——可以!你去吧!我還有事”。
他走了之後,我十幾歲外甥女,高興的跳起來,大聲呼喊著!我們成功了!大舅成功了!。
妹妹說:“這真是蒼天有眼哪”!
蒼天助我也!假如:沒有“文大腦袋”和一個女人,進公園這一幕。他……聞鳳而逃。。
天啊!上哪裏去找人呢?
如果:把他堵在辦公室裏,他能說真話嗎?
假設:他那平常日,五六個形影不離保鏢在場。會發生什麼。
上述的過程,都被妹妹暗暗的錄了像。
文“大腦袋”看完錄像。氣的暴跳如雷。“我抗議!我抗議他這是侵犯人權!”法官宣布:休庭!十五日內,聽候宣判結果。
十二月下詢,判決書出來了。被告支付給原告:工程款二十多萬元;按合同違約條款之規定違約金十八萬;被告承擔訴訟費一萬一千多元;原告承擔訴訟費四千多元。合計被告支付給原告三十八萬四千多元。
這個結果要比較起訴書六十萬,相差二十二萬元。
如果按甲乙雙簽定工程合同違約條款計算。被告違約金,就高達一百多萬。
按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可支持本金1——4倍(律師在填起訴書時說的)如果按著這個法律條款去計算,違約金是八十萬。律師說我們去掉最高的,也不要最底的,取中間的,就按二倍要求,原告支付四十萬違約金。
工程款是二十萬元,合計要求被告支付六十多萬元;這樣的判決,使我是多付出了,二十多萬百分一2萬多元訴訟費、律師費。
當然,這樣的判決。我是不太滿意。
請問律師先生,法官為什麼不支持我們,違約金按本金的二倍的要求?律師說:“《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最近有內部新的規定,類似我們這樣建築合同糾紛,違約金不能超出本金。”
“那隻好就這樣認了?”
“如果你服從這個判決,那還要看被告服不服了,如果他不起訴,我們就可以申請執行。”
這次判決雖然我不太滿意,但是,畢竟是首戰告捷。她也充分的體現了,堅持秉公執法的法官,還是大有人在。
在2003年一月末,我接到律師的電話,被告已經起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已到。
第二十章:四年官司隻差二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