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重構的基本原則(1 / 2)

隨著高等教育體製改革和事業單位體製改革的進行,高等學校受到的影響和改變也會越來越大,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必定會產生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大眾的教育需求趨於多元化,政府職能的轉變以及高校自主性要求的日益強烈更使得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的重新構建成為必然趨勢。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也開始從具有行政隸屬性質的行政法律關係為主向具有一定平權型的法律關係轉變,從而成為一種複合型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的重構過程正在進行之中,為了促進和維護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的重構並保持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教師職業的專業性要求,就必須堅持這些原則:

一、強調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的複合性

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型的法律關係,它既包含國家行政機關以及高等學校對教師隊伍進行管理過程中與教師發生的行政法律關係,也包括高等學校與教師在因財產所有和流轉過程中發生的教育民事法律關係。從內容上看,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既包括政府與高等學校和教師的法律關係,也調整高等學校及其內部機構和教師的法律關係。總體而言,這種法律關係從性質及內容上都是一種複合型的法律關係,與單一的行政或民事法律關係有明顯不同。

當前在理論界對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的理解存在爭議,有的認為是單一性質民事法律關係,也有人認為是單一性質的行政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法》出台後,也有人認為此種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勞動法律關係。這種爭議不僅在理論層麵存在片麵化理解,在實踐中也可能損害高等學校和教師雙方主體合法的權益保護。重構高等學校和教師法律關係首先就要堅持此種法律關係性質的複合性,從法律或政策上作出明確規定,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此法律關係的正常發展並較好維護高等學校和教師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保障高等學校教師職業的專業性

“專業”一詞最早是從拉丁語演化而來,原始的意思是公開地表達自己的觀點或信仰。德語中“專業”一詞的含義是指具備學術的、自由的、文明的特征的社會職業。在現代社會中,專業是指“通過特殊的教育或訓練掌握了業經證實的認識科學或高深的知識 ,具有一定的基礎理論的特殊技能,從而按照來自特定的大多數公民自發表達出的具體要求,從事具體的服務、工作,借以為全社會利益效力的職業”。

長期以來,世界各國學者及各種流派在教師職業是否能夠成為專業性職業這一問題上爭論不休,但1966年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一文,給這場爭論引導了一個主流方向。《建議》提出應把教師工作視為專門職業,認為它是一種要求教師具備經過嚴格訓練和不斷研究才能獲得專業知識並維持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能的公共業務。這以後,將教師職業看做是一個專業性職業,就逐漸成為國際教育界的共識。與這一共識相應的實踐,是各國政府將教師專業化作為教師教育改革目標的探索。1966年,日內瓦國際勞工統計專業會議通過的《國際標準職業分類》中,教師被列入了“專家、技術人員和有關工作者”這一大類;1986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分類和代碼》,將教師歸為“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這一大類。教師被確定為“專業人員”是對教師職業專業性的基本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