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爾之前的歐洲文明觀運用到民族劃分時,往往導致簡單的粗魯野蠻的一方與文明的另一方的簡單二分法。按照他們的邏輯,既然有的民族是文明的,那麼它就有義務和責任把這種文明帶給那些尚不文明的民族,無形當中,這就為殖民侵略和殖民統治找到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18世紀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家亞當·弗格森(Adam Ferguson,1723—1816)很清楚文明總是導致控製:“野蠻的國家……總是屈服於更文明國家的優越藝術和紀律。因此,羅馬人能夠統治高盧的省份、德國和英國;因此,歐洲人有一種越來越多的優勢來統治非洲和美洲的國家。”弗格森還認為地域往往導致文明發展程度的不同,比如熱帶民族往往比較懶惰,同時也缺乏產生智慧、美德、自由的土壤。毫無疑問,他的觀點受到了啟蒙運動思想家孟德斯鳩(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地理環境決定論的影響,即不同氣候的特殊性對各民族生理、心理、氣質、宗教信仰、政治製度的決定性作用,“氣候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熱帶地區國家通常為專製主義籠罩,溫帶形成強盛與自由之民族,南方民族遭受令人萎靡不振氣候的影響”。
密爾最重要的崇拜者之一、英國著名的實證主義史學家亨利·托馬斯·巴克爾(Henry Thomas Buckle,1821—1862)在其《英國文明史》(History of Civilization)中認為,隻有在歐洲,人們才具有真正地成功馴服自然的能量,而且在歐洲,名副其實的文明已經產生。在巴克爾看來,氣候決定食物,決定生產力,決定財富的分配。文明隻在這裏發展,即生產的水平促進階級的出現並能把它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智力問題中。
18世紀和19世紀歐洲文明觀的一個普遍特征是,文明是作為單數來使用的,即文明的單一性。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是歐洲思想家基於這樣一種假設:人類社會是沿著一條直線向前發展的。近代歐洲之前的文明,似乎都是從一個單一的事實、從一個單一的概念產生出來的。1819年法國作家、哲學家皮埃爾·布朗什(Pierre Ballanche)在歐洲最早使用複數的文明,但這種情況屬於個案,在19世紀60年代以前並不具有普遍性。基佐1828年明確地采用一個複數用法,列舉了埃及人、埃特魯斯坎人、希臘人、羅馬人和印度人。阿瑟·德·哥比諾在其著作《人類種族之不平等》(Essays on the Inequality of the Human Races)中,也使用了文明的複數用法。哥比諾勾勒了十個“偉大的人類文明”,其中就包括印度的“文明”。密爾在論述古代文化時,使用過文明的複數,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他都是使用單數的文明。
如前所述,法國曆史學家基佐對密爾影響最大,《歐洲文明史》(The 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n Europe)是基佐一係列廣受讚譽的講座的產物,出版於1828年,隨後四年間五卷本的《法國文明史》(History of Civilization in France)問世。後來,基佐曾出任法國駐倫敦大使,在此期間密爾與他共進過晚餐。1835年4月,密爾曾致信西班牙神學家、詩人約瑟夫·布蘭克·懷特(Joseph Blanco White):“你學習過基佐的講座嗎?如果沒有的話,那麼請閱讀一下。”基佐文明觀的許多理論對密爾影響深刻,比如基佐文明嬰兒期(infancy)的概念,被密爾父子所接受。1845年10月在《愛丁堡評論》上,密爾在《基佐論曆史的講座與文章》中重申了這一概念。基佐把歐洲文明的優越歸功於基督教,即上帝是站在歐洲人一邊的,上帝的恩賜使得歐洲與眾不同,進步、發展的觀點包含在文明這個詞彙中。基佐眼中的文明與基督教世界似乎是畫等號的。盡管密爾不是基督徒,但他同意基佐的這種觀點。因為密爾受浪漫主義學派的影響,承認羅馬天主教會在中世紀的積極作用。總之,基佐激發了密爾去思考有關文明與野蠻的問題。
下麵我們重點來探討一下密爾的印度文明觀問題。
密爾最早對文明這個概念的思考,體現在他1831年的《時代精神》(The Spirit of the Age)和1836年的《論文明》(Civilization)中。在《論文明》一文中,密爾首次深入地闡述和討論了他對“文明”這個詞彙的理解。密爾關於“時代精神”的五篇文章,發表在1831年1月至5月《檢查者》(The Examiner)雜誌,該刊物的編輯奧爾巴尼·方布蘭科(Albany Fonblanque)是他的一個朋友。
密爾在《論文明》中認為,“文明”這個詞,像其他人性哲學的術語一樣,具有雙重含義。它有時意味著一般的人類進步,有時意味著某種特殊的進步。如果我們認為一個國家更進步,就習慣把它稱作一個更文明的國家。它的人民與社會具有更突出的優越性質,在通往完善的道路上更高級、更快樂、更高尚、更明智。這是“文明”一詞的一種意義。但是,它也意味著另一意義,意味著某種把一個富有而強大的民族同原始民族和野蠻民族區別開來的進步。總體而言,文明是一種善還是一種惡?無疑,我們會同意這一點:文明是一種善,是許多善的原因,並且和其他善相調和。
在這兩種用法中,密爾選擇了僅僅在狹隘意義上使用“文明”一詞,文明並不與進步(improvement)同義,而是直接同原始或野蠻相對立或相反。密爾在批判意義上使用這個術語。文明不是一個完全的好東西,不管我們所謂的野蠻生活具有什麼特點,這些特點的相反麵,或者社會擺脫這些特點後所具有的特性,就構成了文明。
在密爾看來,野蠻與文明的區別有四點。第一,人口密度和聚集的區別。“一個野蠻部落就是由幾個人構成,遊蕩或稀疏地分布在廣闊的土地上”。與此相反,“一群稠密的人口,居有定所,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鎮和鄉村中,我們稱之為文明”。第二,是經濟發展的區別。密爾重複了霍布斯的話:“在野蠻生活中,沒有商業、沒有生產、沒有農業、幾乎一無所有。”而“一個國家在農業、商業與生產中取得了豐碩成果,我們稱之為文明”。第三,關鍵是合作問題。這裏,密爾重申了18世紀自然狀態下人類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或甚至完全地孤立,充其量,隻是斷斷續續地能夠與他人合作。密爾認為,“在野蠻人的共同體中,每個人都在獨自流動,除非在戰爭中(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極不完全),我們極少發現許多人聯合起來采取共同行動。野蠻人一般也不會從彼此交往中得到很多樂趣。因此,一旦我們發現人類在較大的團體中為了共同目的而共同行動,享受社會交往的快樂,我們將此稱為文明”。密爾認為,隻有文明人才能聯合起來。第四個區別是,密爾特別關注法治問題:“在野蠻生活中,沒有或很少有法律和司法;不能係統地使用社會的共同力量以保護個人免於彼此的傷害。每個人隻相信自己的力量與計謀,當這種東西不起作用時,他通常就無所求助了。相反,如果一個民族的社會結合體(the arrangements of society)以保護人民及人民的財產為目的,可以非常完善地保持成員間的和平,我們就把這樣一個民族稱作文明民族。也就是說,它可以使共同體的大部分成員主要依靠社會製度獲得安全,並且在極大程度上和在一般情況下,不再依靠個人的力量和勇氣(不管是采用進攻的方式還是防衛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