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爾最著名的代表作是《論自由》(On Liberty)(1859)。在《論自由》中,密爾宣稱,西方社會處於開始停頓的危險中。這是一個非常悲觀的看法,因為當時的英國正處於蒸蒸日上、主導全球的時代,這一觀點在那個時代的英國,並未產生多少共鳴,某種意義上,還招致社會主流的厭棄與漠視。要了解密爾如何得出這一“危言聳聽”結論,就需要認真研究密爾的關於文明發展階段的觀念,即社會是如何從野蠻走向文明的,以及什麼是文明,什麼是野蠻,密爾對此是怎樣理解的。在這一研究過程中,我們會發現,印度在密爾的文明觀中起著核心作用,因為密爾和他父親詹姆斯·密爾都曾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工作多年,加之印度是當時英國最大的殖民地。因此,在密爾的很多著作中,每當舉例說明某個問題時,密爾往往喜歡把愛爾蘭和印度做比較來說明英國社會中存在的各種複雜問題。
此外,密爾1861年發表的《代議製政府》是西方政治思想發展史上的一部裏程碑式的著作,在這部書裏,根據英國議會改革的曆史經驗與教訓,密爾係統地闡述了代議製的各種問題,並且認為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代議製政府,但印度並不適合實行代議製,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是不文明的、野蠻的。綜上,我們有必要深入研究密爾對野蠻與文明的認識。
在研究密爾的印度文明觀之前,我想先簡單回顧和梳理一下密爾之前或同時代思想家的文明觀或東方觀,以便更好地理解密爾的觀點。
首先,什麼是文明?什麼是野蠻?對這兩個概念有必要界定一下,盡管對它們的解釋往往是片麵和很難把握的。
《康普頓百科全書》的解釋是:“文明是精神對物質、理性對本能、顯然是人的特征的那種東西對人的獸性的一次勝利。這些東西是文明極其忠實而又必要的伴侶,即文化,成為可能。要想徹底弄清楚文明和文化是什麼,就得知道構成人性的所有特性,並充分了解所有的曆史發展。由於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須用一些定義和描述來闡明這些詞。”文明和文化經常聯係在一起,二者密不可分,並且經常被互換使用,好像它們指的是相同的東西,但其實它們是不同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詞源自拉丁語civis,意為一個城市的居民。因此,“文明”最基本的意思是指在城市裏、在社會集團中人們和睦地生活在一起的能力。“文化”一詞源自拉丁語colere,意為耕地(它的過去分詞是cultus,與培養有關)。但colere還有一種範圍更廣的含義。它像civis一樣,也可意指居住於城鎮或鄉村。但它的大多數定義則暗示一種引起或促進生長和發展的過程。一個人可以耕種(cultivate)一個園子;一個人也可以培養(cultivate)自己的興趣、智力和能力。“文化”一詞,按照其現代的用法,是指使人類有別於動物界其餘動物的人性的所有積極方麵和成就。文化產生於創造性,即一種似乎是人類獨有的特性。文明應被看作是包括人類在某一特定社會中的所有活動和表現。文明的對立麵就是野蠻。“野蠻主義”(barbarism)這個詞本身,當然也來源於古希臘人,對古希臘人來說,它指的是一個講另一種語言的人。在這個意義上,野蠻主義可以說是一個中性名詞,在曆史上這是非常正常的。對於任何一個民族來說,總是假定它自己比所有它開始與之接觸的其他民族都優越。對於希臘人來說,講其他語言的民族是劣等的。
“文明”一詞直到18世紀晚期才在英語中逐漸常用起來。雷蒙德·威廉姆斯(Raymond Williams)指出,在此之前,“彬彬有禮”(civility)一詞經常被使用,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文明。約翰·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從法律與財產的關係來解釋文明,他認為“文明是指那些已經製定並且增訂了一些明文法來確定財產權的一部分人類”。因此在洛克看來,當法律和國家開始起來捍衛自然權利財產權時,文明就產生了。功利主義大師傑裏米·邊沁在《立法論》(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中,對文明的理解是,文明的認同是與法治保持密切相關。“文明”一詞也被用來形容一個民族被視為“優雅的”(polished)、“有教養的”(refined)或“改進的”(improved)。亞當·斯密提到“改進的和文明的世界部分”。他提到“一個人道的(humane)和優雅的民族”是文明的,並舉例說“法國人和意大利人,這兩個民族是歐洲大陸最優雅的民族”。他還確定“敏感性”(sensibility)作為最適合“一個非常文明的社會中”的特征。蘇格蘭啟蒙運動著名的代表性思想家亞當·弗格森(Adam Ferguson)在《文明社會史論》(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中認為,“文明的”(civilized)和“優雅的”(polished)這兩個詞彙是同義詞。文明的民族已“知道在條約和交換俘虜的規定下發動戰爭”。
“文明”的概念在法國似乎與英國幾乎同時出現。18世紀60年代以前,在法國啟蒙運動中,盧梭(Rousseau)就使用過這個術語。到1828年,曆史學家弗朗索瓦·基佐(Franois Guizot)肯定地說:“長期以來,在許多國家裏,文明這個詞一直被使用著,人們已賦予這個詞以多多少少是明白和廣泛的意義,它在那裏被使用時,那些使用它的人把某種意義或其它意義加到它身上。”關於文明的定義,基佐說:“文明是一個普遍的、隱蔽的、複雜的事實,因為它存在著;它仍然是一個事實,因為它有權被描述、被敘述。”由此可見,基佐認為文明很難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它是一個客觀存在,對於其理解,則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到了19世紀50年代,阿瑟·德·哥比諾(Arthur de Gobineau)對文明的理解是,“一種相對穩定(stability)的狀態,其中的人們通過和平方式設法滿足他們的需要,以及他們的行為(conduct)和智力(intelligence)被限定在有教養的範圍內”。與野蠻主義密切相關的是殘暴(savagery)。在18世紀,這些術語有時被作為同義詞使用。對於邊沁來說,至少在他的《立法論》中,殘暴和野蠻主義似乎是相同的。
比起如何定義文明這一概念的困難來,關於誰是文明的、誰不是文明的這個問題,回答起來似乎簡單了許多。
根據猶太裔德國(後加入英國國籍)社會學家諾伯特·埃利亞斯(Norbert Elias)的研究,在法國最早區分文明與不文明是在王室成員和普通大眾之間。王室的禮儀規範就是文明的、有教養的,而普通大眾則是不文明的。從這一點出發,“文明”這一概念成為區分一個社會與另一個社會、區分那些被認為不太文明的和劣等民族的手段。這個詞的整個要點,至少從18世紀起,注定與西方人把自身視為優越於世界的其他部分;西方世界是發達的而世界其他地方則不是。基佐則認為,歐洲是文明的,“我用了歐洲文明這個詞語,因為十分明顯,存在著一個歐洲文明,在歐洲各國的文明中普遍存在這一種一致性;雖然在時間、地點和環境方麵千差萬別,但這個文明最初都起源於那些幾乎完全相似的事實中,到處都是根據同樣的原則向前發展,並幾乎到處都會產生相似的結果。因此,存在著一個歐洲文明”。而且,基佐非常自信地認為,“法國是歐洲文明的中心和焦點……這是法國的特殊的命運”。蘇格蘭啟蒙運動代表人物大衛·休謨(David Hume)寫道:“文明歐洲的巨大優越性高於野蠻的印第安人。”盧梭(Rousseau)也認為,歐洲是文明的地方。在他看來,“歐洲已經,如果不長的話,至少比世界其他地方更持續地和高度地文明”。因此,我們看到文明成為區分歐洲和世界其他地方的標準,換句話說,歐洲向其他非歐地區展示了什麼是文明,這和歐洲中心論頗有些淵源。當然,俄國是個例外,他們從曆史文化上更接近於歐洲,但他們從行為舉止上,邊沁曾說,“他們是相當亞洲式的而非歐洲式的”。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彼得大帝(Peter the Great)才尋求按照歐洲的文明標準在宮廷實行一係列大刀闊斧的風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