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保險法律常識1(1 / 3)

《保險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保險法》的適用範圍分為三個方麵:

1.地域範圍。《保險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其效力及於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也就是說在全國範圍內適用。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範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發生的保險活動,都適用《保險法》。

2.人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的人,不分國籍,不論自然人還是法人,訂立保險合同,都適用《保險法》。

3.時間範圍。《保險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保險業屬於金融服務領域,因此,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1998年11月以前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其後,國務院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門。

海上保險如何適用《保險法》

海上保險在適用《保險法》的規定時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海上保險,是對海上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海上財物、費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我國於1992年製定了海商法,主要內容包括:海上保險的責任範圍,海上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保險標的及其保險價值的計算,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解除和轉讓,被保險人的義務與保險人的責任,保險標的損失和委付,保險賠償的支付等。相對於《保險法》來說,海商法中有關海上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對海上保險的特別規定,因此海上保險應當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然而,海上保險盡管有其特殊性,仍然屬於商業保險的範疇,具有商業保險的基本性質,《保險法》中關於從事商業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和規範,對海上保險同樣適用。此外,海商法未規定的,海上保險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險組織是否適用《保險法》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是商業保險業務經營組織的法定形式,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機構,必須采取保險公司的形式。在保險公司以外,還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比如相互保險組織、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等,也從事保險活動,對於這些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保險法》明確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保險合同涉及哪些關係人

保險合同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的。投保人和保險人是保險合同關係中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保險合同中還存在兩種關係人,這就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被保險人,是以其財產、生命或者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受到保險合同保障的人。當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二者是同一人。 比如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為自己的財產投保,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人本人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隻存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須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並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確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這兩項原則,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訂立的也將導致合同無效。

除上述兩項原則外,訂立保險合同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公平互利原則。這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各方利益。 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險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

二是協商一致原則。這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要通過協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並且都應當尊重他方的利益,各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各方共同決定,保險合同關係應在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形成。

三是自願訂立原則。這是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主訂立,也就是由當事人以自己的意誌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關係。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四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的,當事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什麼是強製保險

強製保險又稱為法定保險,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商業保險一般都實行自願原則,但是對少數危險範圍較廣,影響人民利益較大的保險標的,則應實行強製保險。從國際上看,強製保險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規定在特定範圍內建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保險關係。這種形式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範圍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保險人沒有自主選擇的餘地。二是規定一定範圍內的人或財產都必須參加保險,並以此作為許可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前提條件。我國的強製保險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實施,隻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才可以實行強製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保險公司不得強製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什麼是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就是保險的對象,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另一類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可以是有形的,如房屋、汽車,也可以是無形的,如商標使用權、專利權等。作為保險對象的人,是指自然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特定團體中的所有的人。

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 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是其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和父母;三是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是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保險合同屬非即時結清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較長,而且保險合同的內容又比較細致複雜,因此,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世界大多數國家不承認口頭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必須以書麵形式訂立保險合同。在采用書麵形式的基礎上,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目前我國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它是投保人申請投保時填具的書麵要約。為準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範的形式提出。投保單主要包含以下內容:被保險人名稱,地址,保險標的名稱,投保險別,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起訖日期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單中,還必須列入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受益人等,作為投保單的附件。這些詳細具體的情況是保險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險要求,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的險別、保險條件和保險費率等重要依據。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保險證明,內容比較簡單,隻記載保險標的等主要事項。如果有保險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必須在暫保單上注明,以作為將來的依據。暫保單與正式保單具有同樣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長為30天。在暫保單有效期內,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除非有特別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正式保險單所記載的條件承擔賠償責任。當正式保單出立後,暫保單就自動失效。人身保險合同一般不采用暫保單的形式。

3.保險單。 保險單是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書麵憑證,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 保險單應力求訂得完整、明確。 保險單的記載內容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4.保險憑證。這是保險單以外的一些保險合同書麵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其內容僅包括保險金額、保險費率、險別、投保人、被保險人。 保險期限等。 保險憑證中未列入的內容,以同類正式保險單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定條款,則應以保險憑證為準。 保險憑證通常在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業務中采用。

5.其他書麵協議形式。這是指除上述四種形式外,保險合同還可以采用其他的書麵協議形式,如附加保險條款和批單,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生效後,如因保險標的、風險程度有變動,就需要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注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的法律效力都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

保險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

訂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進行要約與承諾的過程。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要約人對訂立合同的意圖以及合同主要條款有明確完整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約是向特定的受約人提出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一個要約。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必須受要約的約束,隻要被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要約人就應當與被要約人簽訂合同。承諾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被要約人無條件地接受要約全部內容;第二,被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的;第三,被要約人必須以要約要求的形式作出承諾。要約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從保險合同來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提出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即對投保人的要約作出承諾,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保險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一方麵,要取決於該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體內容是:第一,合同主體合格,這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第二,合同內容合法,這是指合同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法定要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第三,合同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訂立的。第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麵,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 保險責任,即保險人責任開始的時間就是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保險合同,就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屆滿前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合同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的約定。但是,當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合同條款已不適應當事人的要求,投保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形式,如果他放棄以參加保險的方式來獲得保障,應允許其解除合同。因此,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以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這是保護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隻有在發生下列情形時,保險人才有權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