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 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哄鬧滋事。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提出反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是在本訴進行中提起的,本訴尚未提起,或者本訴已經審理終結,不能提出反訴。
2.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與本訴的當事人相同,隻是他們之間的訴訟地位互換而已。
3.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或者訴訟理由必須有聯係。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的應當怎麼辦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時,應當向審理本案的審判長提出。審判長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的情況,認為合並審理更有利於案件的處理和當事人糾紛的解決,可以合並審理。 比如,某一賠償案件,雙方當事人在爭吵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及誤工損失。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又向審判長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在打人時損壞的原告的財產。由於原告新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基於同一事實而發生,合並審理可以簡化的訴訟程序,審判長可以將新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合並審理。
審判長審查當事人新的訴訟請求之後,認為新的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不符合合並審理的條件或者合並審理不利於案件的處理的,應當告訴當事人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審理。 比如,甲訴乙,要求乙賠償因其過錯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療費用。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訴訟請求,要求乙歸還欠款。審判長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決定這兩個案件不合並審理。
事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
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或者訴訟權利的行為包括: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議時,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由當事人決定,人民法院對民事爭議基本是不告不理;提起訴訟後,原告是否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是否承認、反駁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由當事人決定;當事人是否自行和解,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也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可以進行幹預。 比如,對於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並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法庭辯訟終結後,還可以進行調解嗎
調解是民事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從訴訟開始,審判人員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能夠調解的,予以調解。法庭辯論終結後,當事人雙方如果自願調解,在判決宣告前,人民法院還可以進行調解。
有些民事案件,訴訟開始時,雙方當事人爭執很大,互不相讓,不願進行調解。法庭辯論終結後,案件事實已經查清,是非也已分明,雙方當事人比較願意接受調解。因此,民事案件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者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後,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隻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調解達成協議後可以反悔嗎
調解達成協議後,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接受調解書的,表明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調解書送達後,當事人反悔的,如果調解確有錯誤,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案件再審;調解書沒有錯誤,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收到調解書的時間往往有先後,有時會發生先收到調解書的一方無異議,而後送達的一方當事人表示反悔,拒絕簽收。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視為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都收到調解書後,調解書才發生法律效力。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原告如果確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後,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及時將延期審理的情況通知被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審理的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他放棄了自己的訴訟請求,處分了自己的民事權利,應當按照申請撤訴處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如何處理
被告確有不能按時到庭的事由,應當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當,確實不能到庭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並將延期審理的情況及時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當,可以決定不延期審理,並將不延期審理的決定通知被告。 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如果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雖然到庭,但在審理過程中,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製措施。 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一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原告還能撤訴嗎
撤訴是原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該項權利。對於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原告在判決前,可以撤訴。但是原告撤訴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比如,甲非法將一塊金錠賣給乙,乙取貨後,未支付價款,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付款。甲起訴後,乙支付了價款,甲遂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對於甲撤訴的申請應當駁回,並應當依法判決沒收金錠和價款。因甲與乙買賣金錠,違反了國家關於限製金銀流通的法律規定。
因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怎麼辦
申請保全錯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由此而受到的損失。由於采取保全措施有緊迫的時間要求,在極短的時間內,人民法院難以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作全麵審查,作出準確判斷,而隻能根據申請馬上采取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對申請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判決作出前,可否請求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判決作出前,因生產或者生活的迫切需要,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先行給付訴訟請求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或者立即實施或者停止某一行為。
對下列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比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製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的貨款的;追索恢複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裁定先予執行,實際是在判決確定前,實現未來判決確定的實體權利,因此裁定先予執行必須以當事人之間權利關係明確為前提。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指在民事法律中,誰是享有的一方,誰是負擔義務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麼權利,負擔什麼義務都是明確的。 比如贍養糾紛,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子女不贍養父母的事實都是明確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不能先予執行。然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也並非都可以先予執行,隻有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和生活時,才能采取這一措施。所謂“嚴重影響”指使申請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的生產經營或者生活需要。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比如被申請人破產了,或者身無分文,無任何有價值的財物,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後,經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的,申請人應當將因先予執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對方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的,申請人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訴訟費由誰負擔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予以受理後,按照每一個案件或者爭議財產的價額的比例向人民法院預交的費用。案件審理終結後,原告敗訴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不退還;被告敗訴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交的費用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其他訴訟費用包括:證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鑒定費、勘驗費、法律文書和訴訟資料的副本製作費等。證人所需要費用和鑒定費、勘驗費可由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給付,案件審理終結後,由人民法院判定由敗訴方負擔。法製文書和訴訟資料的製作費,由申請人支付。
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不應當包括在當事人應當支付的費用內,當事人聘請律師的,對於實際支付的律師報酬,由聘請律師的當事人自理,不能算作訴訟費用,判令敗訴方負擔。
無錢交納訴訟費怎麼辦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是我國法律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救助辦法,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保障一時有困難或者交不起訴訟費用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訴訟費用的減免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