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程序類法律常識2(1 / 3)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的,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訴訟。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指在履行運輸合同的過程中,因承運人的過錯或者發生意外事件致使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發生運輸事故,受害人可以基於合同關係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請求承運人承擔侵權責任。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提起訴訟,由船舶碰撞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這類訴訟一般都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轄。目前,我國已在上海、廣州、青島、大連、天津、武漢、寧波、廈門、海口設立了海事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其一提起訴訟。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難救助費用,指救助一方對遇難船舶、貨物或者人的生命進行營救後,根據救助事實,請求被救助一方給付一定的報酬。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一提起訴訟。

因房屋、土地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協議改變。不動產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管轄的通例,主要是為了便於對不動產的調查、勘驗,便於判決的執行。

房屋、土地屬於不動產,不動產還包括山林、水庫、水塔、遊泳池等附著於土地上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將減少其價值的財產。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為了便於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係、遺產的範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家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隻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人民法院嗎

從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看,幾乎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存在兩個以上法院都可以管轄的情況。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應當選擇其一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起訴的,比如侵權糾紛既向被告所在地,又向侵權行為的結果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怎麼辦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怎麼辦

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一般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管轄權,比如,遇到了地震、水災等自然災害等,不能行使管轄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比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東城區的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怎麼辦

目前,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管轄的情況,有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本無管轄權,但卻立案受理。對此,當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但上訴後仍裁定駁回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矗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 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 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麵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廣泛應用的一種證據,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據證人證言來認定事實。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 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麵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麵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係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隻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致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和物證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當事人提交書證的,應當提交原件。“原件”指文書製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簽字的原本或者加蓋印章與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當事人提交原件確有困難,比如原件難以取得或者無法借出,當事人可以提交複製件、照片、副本、節錄本。“複製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與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蓋公章或者簽字的,與原本和正本同一內容的抄送本;“節錄本”指從原本、正本、副本上摘錄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提交照片、副本、節錄本的,應當附有有關機關的證明。當事人提交的書證是外文的,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當事人提交物證的,應當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比如該物證無法移動、不易保存,或者原物不存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複製品,即根據原物製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視聽資料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記錄案件的真實情況並能使案件得以再現的證據。視聽資料可以通過音響、圖像、儲存的數據和資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偽造視聽資料也變得極其容易,當事人通過對視聽資料的剪輯、編排、加工,可以製造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者偽造出新的證據。 比如,在繼承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從被繼承人生前的其他談話中,節癬編造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遺囑錄音,以達到獨占繼承人遺產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對於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不要被其表麵的現象所迷惑,同時應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視聽資料是在法律關係發生時或者糾紛發生時形成的,還是複製的,當事人對視聽資料有無進行剪裁或者偽造,在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請專業人員對其進行科學的鑒定。此外,人民法院還應當根據本案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對視聽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隻有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視聽資料,人民法院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以下規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2.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如果證人出庭作證確有困難,比如證人年老體弱、行動不便,不能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因路途遙遠,難以到法院來作證,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麵證言。審判人員也可以親自向證人了解情況,作出詢問筆錄,開庭時定時宣讀。

證據是否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質證

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質證,是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證據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對於出示的證據,當事人雙方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即可確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應對該證據進一步審查、核實,不能直接將有異議的、未經核實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雖應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怎麼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某些客觀情況的變化,會出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今後難以取得的情況。 比如,證人就要出國定居或者瀕臨死亡;作為物證的物品將要腐爛、變質。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訴訟參加人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上寫明保全證據的形式、內容、地點、申請保全的原因和理由等。

證據保全的對象可以是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二是對文書、物品等進行拍照、錄像、抄寫或者用其他方法複製;三是對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勘驗。不論采取哪一種方法進行保全,人民法院都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證據情況,以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當事人對證據有疑問時怎麼辦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某些事實不清,或者認為其他證據需要另一方當事人證實的,可以在征得審判長同意後,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問。當事人也可以當庭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在證人陳述以後,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發問,要求證人補充和解釋,或者對他的證言提出不同的意見。如果當事人的發問屬於無理糾纏,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製止。證人對當事人經法庭許可的發問,應當回答。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有疑問時,在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後,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部門及其鑒定人、勘驗人發問。鑒定部門、鑒定人或者勘驗人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回答。

當事人認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有誤或者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時,可以向法庭請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請求及其理由進行審查後,認為請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審理,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認為請求無理的,口頭駁回,案件的審理工作繼續進行。

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什麼順序進行

法庭調查後,當事人、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自己一方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可以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進行辯論。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說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