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民事糾紛怎麼辦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 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係等引起的糾紛。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製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比如,婚姻糾紛,夫或妻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買賣合同糾紛,買方甲逾期不支付貨款,賣方乙可以對其提起訴訟,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貨款的訴訟。隻有在乙怠於行使其對甲的到期債權,對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甲的權利。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係,請求確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事實,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 比如婚姻糾紛,婚姻締結的時間、雙方感情狀況。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理由,指提出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如何書寫起訴狀
起訴狀,是以書麵形式反映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等,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的文書。為了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也為了便於對方當事人進行答辯,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因身體原因或者不識字的,可以請人代寫,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起訴的日期和原告的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內容是一般起訴狀所必須具備的內容。各種案件由於具體情節和要求不同,內容也有所不同。例如,由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的,還應當記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所;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涉及證據問題的,應當記明證據的種類,需要證人作證或者證據為他人持有的,應當記明證人或者證據持有人的姓名、住所。在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中,不同的種類的訴訟也有不同要求。例如在提起給付之訴時,應寫明原告根據什麼法律關係而對被告提出實體權利請求,請求的具體內容、雙方爭執的焦點,法律依據等。起訴狀的內容有欠缺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起訴人在期限內補正。
書寫起訴狀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合法,不應提出無理的、過高的、不切實際的要求。
人民法院對於起訴是否必須受理
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但對於下列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比如調動工作、頒發獎金、分配住房等糾紛應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訴訟標的再次提起訴訟,隻能向人民法院申訴,通過再審程序解決。但是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的,當事人撤回的隻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民事權利還存在,因此,當事人還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起訴。例如,原告訴被告償還借款,但不能出示有力的證據,於是撤訴,後來找到了借據又一次起訴,也應允許。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例如,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這一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婚姻關係的基礎是夫妻的感情,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都是基於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有和好的可能。為了有利於彌補夫妻雙方的感情裂痕,有益於雙方和好相處,需要給予他們一定的時間,如果馬上又可以起訴,不利於緩和夫妻雙方原已存在的糾紛。規定判決或者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一定期間內又起訴,不予受理,是基於同樣的考慮。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在多長時間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答辯是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答辯的內容可以是程序方麵的,比如提出原告沒有訴權,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者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等;也可以是實體方麵的,比如說明糾紛的原因、案件的事實,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等。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代替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提起訴訟嗎
發生民事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行使該項權利,不受他人的幹涉。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的方式可以向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谘詢,使他們熟悉法律,敢於和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接受受損害單位和個人的委托,推薦合適的、懂得法律的人作他們的訴訟代理人。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當事人起訴。
能否對他國駐我國的外交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外交人員和某些外國組織、國際組織的代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是一項沒有爭議的國際法規則。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司法豁免以及免納捐稅和免征關稅。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行使民事管轄權,涉及外交人員的司法豁免權問題。司法豁免權,指一國或者國際組織駐他國的外交代表免受駐在國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轄。從我國法律和國際條約的規定看,外交人員、某些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權是一項原則,但是,民事、行政的管轄豁免和刑事管轄豁免不完全相同,刑事管轄豁免是完全的,而民事、行政的管轄豁免卻是受限製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我國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可以行使民事管轄權:
1.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的所屬國的主管機關明確宣布放棄司法豁免權的。我國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規定,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外交代表的派遣國既然明確表示放棄外交代表的豁免,外交代表的駐在國當然可以對其行使司法管轄權。
2.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事與對方發生糾紛。所謂私事,我國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規定了二點: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違反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商業活動的訴訟。1961年維也納外交公約規定了三點:一是外交代表在駐在國因自己的不動產與他人發生的訴訟;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的執行人、管理人或者繼承人因而卷入繼承案件的訴訟;三是外交代表在駐在國從事公務範圍外的專業或者商務活動的。
3.外交代表本人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而引起反訴的。我國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規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於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1961年維也納公約規定:外交代表如果主動提起訴訟,而被告提起與主訴直接相關之反訴時,外交代表就不得對這種反訴主張管轄的豁免。
少數民族可以使用自己的民族語言進行訴訟嗎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的體現,是為了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也是為了方便各民族公民行使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行使這項權利,並提供必要的條件,避免因語言、文字障礙影響案件的審理。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係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並根據該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他組織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主要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