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對於規範新聞傳播活動或大眾傳播活動的法,通常稱為媒介法或傳媒法(Media Law)、傳播法(Communication Law)、大眾傳播法(Mass Communication Law)、新聞法(Press Law)。(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頁。)本書采用傳媒法的概念。
傳媒法是調整大眾傳播媒介組織、傳播行為、傳播參與者之間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都屬於傳媒法的範疇。
由於新聞傳播活動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領域,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錯綜複雜。因此,在很多國家,新聞傳播法或大眾傳播法都不是采取單一的法律文件的形式,而是滲透到憲法的、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經濟的各個法律部門。(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頁。)
傳媒法律關係是傳媒法律規範所確認和調整的在大眾傳播活動過程中,參與者各方所形成的傳播權利和傳播義務關係。具體來說,傳媒法律關係包括國家(傳媒主管機關)、大眾傳播媒介(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傳播者(個人、群體、組織等)、受眾(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傳媒法律關係的主體
傳媒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大眾傳播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機構、組織和個人。我國傳媒法律關係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傳媒主管機關、傳播媒介、傳播者和受眾。
(一)傳媒主管機關
在我國,國家依法對新聞事業實行行政管理。各級新聞單位在行政上都是由國家政府機關的有關部門對部分新聞活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具體的行政管理職責分工如下:
1.新聞出版總署主管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的出版、發行、監督與處罰。
2.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管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製片廠、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審批、建立和撤銷。
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對外宣傳、網絡輿情監督、輿論引導。
4.外交部新聞司主管外國常駐記者和臨時記者、中國派駐海外記者。
5.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協同管理網絡新聞信息的發布。
(二)傳播媒介
傳播媒介是指各種用來向大眾傳遞信息的載體,即信息傳播過程中從傳播者到接受者之間攜帶和傳遞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質工具。
傳播媒介包括印刷媒體,如報紙、雜誌、書籍;電子媒體,如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手機等。它可以在同一時間傳播同一資訊,不為受眾數目所限製,所傳播的內容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除了可以接受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之外,還可以發表個人的意見和觀點,產生互動和影響。
(三)傳播者
傳播者是指傳播行為的發起人,是借助某種手段或工具,通過發出信息主動作用於他人的個人、群體或組織。對於大眾傳播來說,傳播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大眾傳播機構。傳播者這一概念是相對的,在傳播過程中,它與受傳者的角色可以互換。在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信息傳播者,也是信息接受者。
(四)受眾
受眾是指信息的接受者和反應者,是傳播者的作用對象。報刊、書籍的受眾是讀者;廣播的受眾是聽眾;電視、電影的受眾是觀眾;互聯網的受眾是網民。
二、傳媒法律關係的客體
傳媒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在大眾傳播活動中,傳媒法律關係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傳播行為和智力成果。
(一)物
物是指與大眾傳播活動相關的資金、技術設備和物質要素。大眾傳播活動離不開物:采集信息需使用筆記本、話筒、錄音機、攝像機等,製作、編輯節目需使用電腦、編輯機,出版報刊、書籍需要紙張、油墨、印刷機等,網民上網發布或者接收信息需要電腦、路由器、網絡連接線、鼠標等物的幫助。可以說,物是大眾傳播活動的基礎。
(二)傳播行為
傳播行為是指在大眾傳播活動中,人所實施的信息采集、編輯、出版、發行等傳播行為。在互聯網出現後,不僅職業新聞傳播者可以實施傳播行為,任何公民借助互聯網平台都可以實施信息采集、編輯、發布等傳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