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大眾傳媒活動參與者通過智力活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如科學發明、技術發明、學術著作、文學藝術作品等。傳媒活動的主體對自己所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其他媒體要轉載必須署上原創作者的姓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必須征得作者的同意,並支付一定的報酬。
三、傳媒法律關係的內容
傳媒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傳媒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傳播權利和傳播義務。
(一)傳播權利
傳播權利是指傳媒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傳媒活動參與者所享有的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傳播權利包括以下具體的權利:
1.采訪權
采訪權是指傳播者為了搜集信息有權帶有目的地實施觀察、聆聽、談話、詢問、體驗、記錄、查閱、錄音、錄像等行為的權利。
2.報道權
報道權是指傳播者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有權將自己獲取的新聞、材料和數據,經過寫作編輯後利用傳播媒介公開傳播的權利。
3.批評、建議權
批評、建議權是指任何公民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誤或出現的錯誤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當然也是傳播者享有的重要的表達自由權。
4.優待權
優待權是指傳播者出於職業的需要,有權在交通、通信等方麵適當地享有一定的優待的權利。這有利於傳媒及時獲取和傳播信息。
5.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公民的人身權有兩類:一類是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姓名、肖像、婚姻、隱私等權利;一類是身份權,包括親屬權、監護權、署名權、榮譽權等。
(二)傳播義務
傳播義務是指傳媒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傳媒法律關係主體所承擔的某種行為的必要性。傳播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更正與答辯
傳播者在具體的報道中如果出現失實,要及時、主動地糾正;在報道中如果點名批評了相關單位或個人,要允許相關單位或個人借助傳媒對報道內容的公正性或全麵性進行答辯。
2.保守國家秘密
傳播者在報道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時,要注意保守秘密和解密程序。
3.保守職業秘密
傳播者要尊重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和嚴正聲明,要為不願透露本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的信息提供者保守秘密。或在報道中略去,或采用間接暗示法,如“從有關方麵獲悉”、“某權威人士透露”、“據知情者說……”等等。
4.維護司法尊嚴
傳播者在報道正在審理的案件時,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或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
5.不得搞“新聞誹謗”
傳播者不得無中生有、無事生非,故意捏造和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6.不得侵犯公民的隱私
傳播者不得隨意披露公民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且不願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幹擾的私人事項。
7.不得借采訪的名義拉廣告
傳播者不得用新聞形式發布廣告,不得向采編部門下達廣告“創收”任務,不得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從事廣告或其他經營活動。
8.不得搞“有償新聞”
傳播者不得接收企事業單位或經營者個人的金錢財物而為其用新聞報道的形式刊播宣傳性的文章。
9.不得發布禁載新聞
傳播者不得發布法律規定不能刊載的信息,如破壞四項基本原則的,破壞民族團結的,泄露國家秘密的,淫穢、色情的,教唆犯罪的信息等。
四、傳媒法律關係的類型
傳媒法律關係的類型包括以下六種:傳媒管理關係、傳媒監督關係、傳媒服務關係、傳媒糾紛處理關係、傳媒協作與競爭關係、傳媒職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