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媒管理關係
傳媒管理關係是指政府新聞主管機關與傳媒機構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在傳媒管理關係中,政府傳媒主管機關要通過立法來明確新聞事業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傳媒的創辦條件和功能以及傳播者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傳媒的正當傳播行為;同時政府傳媒主管機關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傳媒機構的設立、運作、經營等行為及其傳播內容等重大事項,並依法行使對傳媒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傳媒監督關係
傳媒監督關係是指傳媒與執政黨、參政黨、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企業、社會組織之間形成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傳媒對執政黨和參政黨的監督,體現在對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機構、組織原則、代表選舉、推薦過程、黨代會的監督;對國家立法機關的監督,體現在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監督,包括對立法、選舉、任免以及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的修改的監督;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體現在對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辦、直屬機構的監督,包括對其組織、職權、執行能力、行政行為以及決策過程、決策行為和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表現在對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各級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包括實體的正義和程序的正義的監督;對企業(如上市公司、金融機構等)、社會組織(如足協、演藝協會等)的監督;對社會風尚(公序良俗等)的監督,如傳媒對市民違反交通法規等行為的監督。
當然,傳媒也要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監督。例如中國記協維權處除了依法維護傳媒機構和記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也接受社會各界對傳媒機構和記者違規違紀行為的監督,以推動傳媒機構和記者提高新聞職業道德水平。
(三)傳媒服務關係
傳媒服務關係是指傳媒與公民、法人之間因新聞宣傳、信息傳播、意見表達、娛樂提供、廣告發布而形成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
傳媒與公民之間的傳媒服務關係建立在平等、自願、公平、互不統屬的民事關係的基礎之上,傳媒有義務在法律和倫理的範圍內,為滿足受眾的知情權而提供信息、表達意見、提供娛樂。傳媒在履行這些職務行為時,負有公正反映社會各階層不同民意的責任;同時傳媒要尊重公民的表達自由,不披露公民不願意公開的意見,不歪曲、篡改公民的意見。傳媒要充分尊重受眾的欣賞水平和接受能力,不得發布淫穢、低俗、暴力的信息,迎合部分受眾的低級趣味而侵犯未成年受眾的身心健康。公民和法人在接受傳媒服務的過程中,有權對傳媒提供的精神產品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傳媒糾紛處理關係
傳媒糾紛處理關係是指傳媒與公民、法人之間因采集、傳播信息、接受服務所產生的各種民事糾紛,包括協商、仲裁、訴訟關係。
傳媒在履行自己的職務行為時,其正當合法的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包括其有正當的采訪、報道、批評、評論社會人物和社會事件的權利;同時,也有尊重被采訪對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要求的義務,如對秘密消息來源保密,保護被采訪對象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和榮譽權等。另外,當公民的表達內容構成有獨創性的作品時,傳媒應尊重公民的著作權。公民或者法人出於商業或其他目的依法進行廣告宣傳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廣告法》的調整。公民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如果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獲得救濟。
(五)傳媒協作與競爭關係
傳媒協作與競爭關係是指傳媒之間因新聞業務的協作與競爭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同質媒體之間、異質媒體之間的協作與競爭,主要表現在傳播內容、傳播手段和人才資源等多個方麵。
(六)傳媒職務關係
傳媒職務關係是指傳媒與其從業者之間的聘用合同關係,主要涉及傳媒機構內部的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編製管理、用工管理、工資管理、考核管理、培訓管理)、財務管理、勞務管理等。傳媒機構依據一定的條件招聘記者、編輯、主持人等,雙方依據聘用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傳媒從業者應該恪守職責,履行職務;同時,傳媒機構也應該維護傳媒從業者的合法權益。